瑜伽師地論卷第六十八
彌勒菩薩說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
攝決擇分中 聲聞地之二
【問答集:討論滅諦道諦】
【問22.行寂滅是滅諦?滅諦諸行寂滅?】
問:諸行寂滅是滅諦耶?設是滅諦諸行寂滅耶?
答:若是滅諦,亦諸行寂滅。
或諸行寂滅,然非滅諦。謂由無常滅故、非擇滅故,諸行寂滅。
【問23.何等法滅,故名「滅諦」耶?】
問:何等法滅,故名「滅諦」耶?
答:略有二種。一.煩惱滅故。二.依滅故。
煩惱滅故,得有餘依滅諦。
依滅故,得無餘依滅諦。
【問24.云何是常?若常時有,何不一切有情般涅槃?】
問:若此滅諦先無後有,云何是常?
若常時有,何不一切有情,於一切時,般涅槃耶?
答:不流轉相、不現行相,是滅諦相。此諦云何先無後有。
又無生相無滅相是常相。滅諦亦爾,是故名常。
若有證得一切麁重永息滅者,彼般涅槃。
若未證得者,彼不般涅槃,有滅諦故。
諸有情類有證得者,是故「涅槃是證所顯,非生所顯」。
【遠離四句而宣說諸行盡滅,是為正說】
復次,
若有遠離四種過失說滅諦者。是名「正說」。
何等名為四種過失?
一.增益過失。二.自相邪分別過失。三.相雜亂過失。四.損減過失。
若言諸行盡滅有異者,是增益過失。
言無異者,是自相邪分別過失。
言亦有異亦無異者,是相雜亂過失。
言非有異非無異者,是損減過失。
【問25.若唯出世間法為道諦攝,何故唯說八聖支道為道諦?】
問:若唯一切出世間.五非取蘊,皆道諦攝,
何因緣故,唯說正見為先,八聖支道而為道諦?
答:依三學故,作如是說。
由有學者,
於時時間,依增上戒學而起修學
於時時間,依增上心學而起修學。
於時時間,依增上慧學而起修學。
又此八聖支道,三蘊所攝。是故唯此說名「道諦」。
【問26.何故,正語、正業、正命,為戒蘊?】
問:何因緣故,正語、正業、正命,說為戒蘊?
答:二因緣故。一依正受用法故。二依正受用財故。
謂正語正業,戒為根本、戒為所依,方能受用一切正法。是故說名「依受用法」。
由正命故,不依矯詐等起邪命法,求衣服等。
此為根本、此為依處,正受用財。是故說名「依受用財」。
又於是處,世尊說為增上清淨意現行性。
此中,
依止貪等,起犯戒思;
依止矯詐等,起邪追求衣服等思。
若離此事,應知是名「增上清淨意現行性」。
【問27.何故,正見、正思惟、正精進,說為慧蘊?】
問:何因緣故,正見、正思惟、正精進,說為慧蘊?
答:由此慧蘊,略有三種作業;因此三法,方得究竟。
謂通達諸法真義,是初業。
通達諸法真義已,即於真義為他宣說,施設建立,分別開示,令其易了,是第二業。
為斷餘結,法隨法行,是第三業。
如是三業,由正見、正思惟、正精進故,如其次第,而得究竟。
【問28.何故,正念、正定,說為定蘊?】
問:何因緣故,正念、正定,說為定蘊?
答:二因緣故。一由自性故。二由所依故。
由自性者。謂三摩地。
由所依者。四因緣故,念於此定,能作所依。
一.繫所緣故。謂於四念住,繫攝其心。
二.隨順定故。謂由此念,於守護根門,正知而住。順歡喜處,隨念作意中,能隨順定。
三.能斷蓋故。謂於各別不淨觀等諸蓋對治作意中,能斷諸蓋。
四.極多修習相作意故。謂遠離者於止舉捨相無間殷重加行中,能多修習。
是故此念為定所依。
【問答集:討論見差別】
【正見差別,略有十一】
復次,正見差別,略有十一。
謂如病見、如癰見、乃至無我見、結見、離繫見、能離結見。
於四種行,如其次第,有四種見。
謂於「諸煩惱纏俱行」行中,於「煩惱隨眠俱行」行中,
於「愛味俱行」行中,於「過患俱行」行中,
次第觀為如病、如癰、如箭、如障。
若於諸行,觀為生滅,名「無常見」。
觀為三苦之所隨逐,名為「苦見」。
觀彼遠離餘我我所,名為「空見」。
觀彼諸行體性,非我及我所相。名「無我見」。
如是八種,是「緣苦諦正見」。
若於集諦,觀為因集生緣。名為「結見」。由彼集諦,於苦諦中,起雜染結故。
若於滅諦,觀滅靜妙離。名「離繫見」。由彼滅諦,一切煩惱及依離繫所顯故。
若於道諦,觀道如行出。名「能離結見」。由彼道諦,究竟能離結縛所顯故。
【問29.若先起無常見,後起如病見。為何先說如病見?】
問:若先起無常苦空無我見,後方起如病如癰如箭如障見。
何緣此中先說如病等見?
答:此中,依已得道補特伽羅,說彼為先。
何以故?
已得聖道諸有學者,由增上意樂,於諸取蘊,觀為如病乃至如障。
如是觀已。為斷餘結,復起上位清淨無常見,乃至無我見。
當知此中,略有二種無常等見。
一是如病等見,所依不清淨見。以此為先,此為引導。為欲獲得所未得故。
二是如病等見,能依清淨見。已得如病等見,復令增長及為得心善解脫故。
如是十一正見中,「空行無我行」見,名為「空行」。
餘行見名「無願行」。
一行見名「無相行」。謂於滅諦,離繫行見。
【出世間道能對治三界煩惱。思惟無相。不共佛法是道後所得】
復次,於修道中,一切出世間道緣四諦為境,當知皆能對治三界一切煩惱。
何以故?
由諸有學已見迹者,先由法智、類智,於現不現一切行中,起現觀。
已後,於修道,攝一切行,總為一團、一分一聚。
以無常等行,次第觀察。
而不分別:此是欲行、此是色行、此無色行、此是現見、此非現見。
是故當知,於修道中,諸出世道所攝聖道,能總對治下地上地一切煩惱。
復次,彼諸聖者,於修道中,由出世道而昇進時,多分以無相行,數數作意,思惟無相。
何以故。由此作意,最能引發「現法樂住」、斷煩惱故。
復次,五神通、無諍、願智、無礙解等,及諸如來力無畏等,
所有一切不共佛法,皆是道後所得,其性清淨道所建立。
由此因緣皆道諦攝。
【問30.四諦皆應知,何緣但說苦諦?】
問:一切四諦皆應遍知,何緣但說苦諦是應遍知?
答:由於苦諦,以二種相應遍知故,所謂自相及與共相。
於所餘諦,但知自相。謂
以因等行知集諦自相。
以滅等行知滅諦自相。
以道等行知道諦自相。
是故唯說苦諦是應遍知。
【問31.苦諦亦應永斷,何緣唯說集諦是應永斷?】
問:苦諦亦應永斷,何緣唯說集諦是應永斷?
答:由「集諦永斷」能顯「苦諦永斷」。是故唯說「集諦是應永斷」。
【智斷現觀。精進因緣。種子伏斷永斷作證。煩惱品別相屬離繫】
復次,於諸諦中,略有二種現觀。一智現觀。二斷現觀。
智現觀者。謂隨次第於諸諦中別相智生。
斷現觀者。謂隨次第無倒智生為依止故。證得所有煩惱斷滅。
復次,略有五種發起正精進因緣。
一.宣說正法。
二.修行共住。
三.察懈怠過失見精進功德。
四.由思擇力相續成熟。
五.知所證得前後差別。
復次,
略有二種於斷作證。一於種子伏斷作證。二於種子永斷作證。
當知離繫亦有二種。一於諸煩惱品別離繫。二於煩惱事相屬離繫。
【問32.諂曲幾種過患?】
問:如世尊言:「汝等苾芻勿行諂誑」。
此中,如來觀見諂曲幾種過患?誡諸苾芻,不令行諂。
答:觀諂曲者,有十二過患故。
一.諂曲因緣,不能證得真實智慧。
二.退失名譽。
三.退失他信。
四.退失功德增長。
五.退失,於智者邊,聽聞正法、教誡教授。
六.諸惡增長。
七.令心相續,遠離諸善。
八.由諂不平,損害其心,常懷苦惱,不安隱住。
九.慮後苦法。
十.非聖法器。
十一.臨終追悔。
十二.身壞已後,墮諸惡趣,生那落迦。
【欲界中,諂有八行七事】
復次,欲界中,諂有八種行及七種事。
云何八行。
一.迷惑諂行。二.覆藏諂行。三.顯示諂行。四.結搆諂行。
五.恭順諂行。六.謀計諂行。七.推注諂行。八.現悲諂行。
云何七事。
一.言說事。二.詰問事。三.違諍事。四.現親友事。
五.現委信事。六.所作假託事。七.艱辛事。
由初事故,其諂曲者,與諸世間,隨起言說。
於非義中,示現為義,以相迷惑。
或於義中,示現非義。
如於義非義,於有非有,當知亦爾。
又於現行諂曲所起諸惡行中,若他詰問,諂者則便覆藏實罪,顯不實德。
又諍論者,將欲推其功德過失。爾時,諂者則便結搆諸惡朋黨。
又諂曲者,見諍論人有力暴惡,
心生怖懼,即以卑下身語二業,隨順恭敬,現親友相。
又諂曲者,若見耎直可規其利內與不可委信者,
等而外現已極可委信,謂行住中,虛詐積集清善之相。
又諂曲者,於諸親善得意友朋,未來廣大所作事中,
先詐為伴,後所作事現在前時,矯現種種方便推注。謂為遮防自劬勞故。
又諂曲者,隨遭一種苦惱事已,
於彼怨對所遭苦事,實無如是重憂重苦。
然自顯示有重憂苦,謂深歎恨愁憂苦惱,乃至悶絕。
【麁語聲聞,不能得真諦現觀】
復次,麁語聲聞,尚不應得,於諸諦中,教誡教授。況當能得真諦現觀,或復清淨。
又有九種麁語聲聞麁語之相。若有成就如是相者。當知此名「不可與語麁語聲聞」。
何等為九。
謂能舉罪補特伽羅,正詰問時,以不美言假合而答。
或不相應或不圓滿,或託餘事方便而答,是名初相。
又以謬言假設餘論,方便推遣所詰問事,是第二相。
又瞋恚纏,擾亂懵憒渾濁自心,是第三相。
又瞋恚纏,發起憤怨詈言鄙語,是第四相。
又起高心。彼既說我,我當何故而不說彼,是第五相。
又堅覆藏自所作罪,是第六相。
又結怨心相續不捨,是第七相。
又多發起報怨之心,是第八相。
又他顯說能舉罪者,若實不實,諸功德時。不生信解非撥毀罵。是第九相。
此中,略有二種舉罪補特伽羅。一共所尊重。二非共尊重。
當知此中,
初二種相,依初能舉補特伽羅。
餘七種相,依第二能舉補特伽羅。
【解說戒律相應相】
【總綱:攝制立尸羅。無逸障學觀。依攝受受用。甚深說喻事】
復次,本地分中,依戒律儀,諸毘奈耶相應之相。今當決擇。
嗢拕南曰:
攝制立尸羅。無逸障學觀。
依攝受受用。甚深說喻事。
【攝:七處攝毘奈耶及別解脫】
略有七處,攝毘奈耶及別解脫。
何等為七。一.教勅。二.開聽。三.制止。四.犯處。五.有犯。六.無犯。七.出罪。
云何教勅。
謂佛世尊毘奈耶中,勅諸苾芻,捨不善法、增長善法。
當知是名「略說一切教勅之相」。若廣分別,無量無邊。
云何開聽。
謂佛世尊毘奈耶中,開許一切能無染污、現所受用資生因緣。
云何制止。
謂佛世尊毘奈耶中,制止一切自性罪法、違無罪法。
云何犯處。
略有十八。
一.不善。二.違善。三.身業。四.語業。五.意業。六.戒壞。七.見壞。
八.軌則壞。九.正命壞。十.隨護他心。十一.護他損惱。十二.護非處疑慮。
十三.婬。十四.鉢。十五.衣。十六.食。十七.臥具。十八.病緣醫藥及餘資具。
不善者。謂所有性罪。
違善者。謂所有遮罪。
身、語、意業處。隨其所應,於一切五犯聚中,當知其相。
如是所餘犯處,亦於五犯聚中,如其所應,當知其相。
云何有犯。
謂若略說,有五犯聚。
何故於此五犯聚中,起諸違犯?
謂五因故。一因緣故。二發起故。三事故。四方便故。五究竟故。
此分別義,於〈攝事分〉毘奈耶摩呾理迦中,我當廣說。
復有九種犯。
一.近事男犯。二.近事女犯。三.勤策男犯。四.勤策女犯。五.正學犯。
六.苾芻尼犯。七.苾芻犯。八.異生犯。九.有學犯無有無學犯。
何以故。由彼更無所應作故。
法爾獲得小及隨小一切學處,悉皆止息。又定不能犯染污罪。
云何無犯。
略有四種。一.初業。二.顛狂。三.心亂。四.苦受所逼。
云何出罪。
略由五相。一.由自故。二.由他故。三.由自他故。四.依轉故。五.依捨故。
由自故者。謂應自靜息故。
由他故者。謂見諦者有所違犯不染污罪。
由自他者。謂諸異生染不染罪。
依轉故者。謂轉捨苾芻,依轉,得苾芻尼依,
或轉捨苾芻尼,依轉,得苾芻依。
爾時,苾芻、苾芻尼,各所犯罪,或轉餘形,或轉無形。
依捨故者。謂命終已。
【制立:十種制立學處清淨】
復次,略有十種制立學處清淨。
一.道理清淨。
二.果清淨。
三.攝受清淨。
四.外清淨。
五.內清淨。
六.具分清淨。
七.愛敬清淨。
八.伏對治修清淨。
九.隨眠斷對治修清淨。
十.相續不斷清淨。
復有差別,
謂有因緣制立學處清淨。
遠離受用欲樂邊清淨。
遠離受用自苦邊清淨。
勝行清淨。
勝命清淨。
同法共住清淨。
無違諍清淨。
制伏煩惱清淨。
煩惱離繫清淨。
任持正法清淨。
【尸羅:十種過失,十種功德】
復次,略有十種尸羅過失。
一.毀壞所學過失。
二.不喜樂過失。
三.伴相違過失。
四.期願過失。
五.放逸過失。
六.增上慢過失。
七.隨眠不清淨過失。
八.意樂不清淨過失。
九.不出離過失。
十.邪禁過失。
復有,十種尸羅功德。
一.和合尸羅。
二.無間尸羅。
三.無怨對尸羅。
四.無損害尸羅。
五.堅固尸羅。
六.出離尸羅。
七.勝所治尸羅。
八.不退轉尸羅。
九.不共尸羅。
十.無上尸羅。
【無逸:勤學苾芻,依於十時應不放逸】
復次,於毘奈耶勤學苾芻,依於十時應不放逸。
何等為十。
一.依犯時。二.依定時。三.依生時。四.依乞食時。五.依所作時。六.依受用利養恭敬時。
七.依求多聞時。八.依思正法時。九.依遠離時。十.依通達究竟時。
云何於毘奈耶,勤學苾芻,依犯,初時,應不放逸?
謂有苾芻,成就五支所攝不放逸。即前際俱行等,如前廣說。
如是名為於毘奈耶勤學苾芻於初時中修不放逸。
云何於毘奈耶,勤學苾芻,依定,第二時,應不放逸?
謂有苾芻,或住空閑或居樹下,生貪欲蓋乃至疑蓋,終不安忍。則便棄捨除遣變吐。
彼由五蓋能染污心,乃至能令不得涅槃。
為欲斷故,
於時時間應修止相;
於時時間應修舉相;
於時時間應修捨相。
彼於如是止舉捨相,得善巧已。
由下劣心,慮恐下劣,便正修舉。
由掉舉心,慮恐掉舉,便修內止。
心得平等,便修上捨。
又於已得三摩地中,不生愛味、不起顧戀、無有貪染、無著而住。
如是名為於毘奈耶勤學苾芻第二時中修不放逸。
云何於毘奈耶,勤學苾芻,依生,第三時中,應不放逸?
謂有苾芻,臨命終時,其心猛利,發起如是正加行心。
謂「我今者應以緣佛、緣法、緣僧正命而死,應以緣善,善心而死」。
彼遂發起如是如是善守護心,正念現前。以緣於佛法僧正念,及緣諸善善心而死。
彼由緣佛緣法緣僧所有正念,及由緣善所有善心而命終故,名賢善死賢善夭沒,亦名賢善趣於後世。
如是名為於毘奈耶勤學苾芻第三時中修不放逸。
云何於毘奈耶,勤學苾芻,依於乞食,第四時中,應不放逸?
謂有苾芻,依於村邑聚落而住。彼即於此村邑聚落,廣說如〈乞食清淨經〉。
如是名為於毘奈耶勤學苾芻第四時中修不放逸。
云何於毘奈耶,勤學苾芻,依於所作,第五時中,應不放逸?
謂有苾芻,於鉢作業、於衣作業、於諸智者同梵行所,看侍作業。或復於餘所有作業,皆無縱逸。
無縱逸故,不燋不爛、不失不壞、亦不零落不過。
所作不鄙所作不惡,所作不急所作不緩,所作不掉所作不染,所作隨順世間,順毘奈耶所有軌則。
如是名為於毘奈耶勤學苾芻第五時中修不放逸。
云何於毘奈耶,勤學苾芻,依受用利養恭敬,第六時中,應不放逸?
謂有苾芻,隨所獲得利養恭敬,於所獲得不染不著、不耽不湎不悶不執、亦不保玩而受用之。
深見過患、善知出離而受用之。隨其所得利養恭敬,能自制伏。不因所得利養恭敬心住憍傲。
如是名為於毘奈耶勤學苾芻第六時中修不放逸。
云何於毘奈耶,勤學苾芻,依求多聞,第七時中,應不放逸?
謂有苾芻,棄捨世間所有諷誦、綺飾詞論絢藻文章。
隨順世間,相應多聞。於佛所說,所有甚深、相似甚深、空性相應、緣性緣起、若順若逆,
一切經典,恭敬受持,令得究竟。
非觀諸法,存有所得所獲勝利,名得究竟。
非觀諸法,免脫論難所獲勝利,名得究竟。
非為利養,非為恭敬,乃至但為自得調伏、自得寂靜、自得涅槃、自得沙門
若婆羅門最上義利故,於此法,善聽善受,讀誦通利,純熟究竟。
如是名為於毘奈耶勤學苾芻第七時中修不放逸。
云何於毘奈耶,勤學苾芻,依思正法,第八時中,應不放逸?
謂有苾芻,獨處空閑,如其所聞、如其所受、如其所得,所有諸法。
思惟其義,稱量觀察,思所應思,離不應思。
於其少分,但生信解。於其少分,以慧觀察。
凡所思惟,但依於義,不依於文。如實了知黑說大說。
堅固思惟,審諦思惟,相續思惟。隨所思惟,要當究竟。於其中間,終無退屈。
如是名為於毘奈耶勤學苾芻第八時中修不放逸。
云何於毘奈耶,勤學苾芻,依於遠離,第九時中,應不放逸?
謂有苾芻,不與在家及出家眾共相雜住。
不同其喜、不同其憂。廣說乃至,於所生起世事業中,終不許其究竟隨轉。
處空閑林,邊際臥具,遠離一切有情方邑、散亂懈怠、及障止觀諸隨煩惱。
如是名為於毘奈耶勤學苾芻第九時中修不放逸。
云何於毘奈耶,勤學苾芻,依通達究竟,第十時中,應不放逸?
謂有苾芻,於有如實知有;於非有如實知非有;於有上如實知有上;於無上如實知無上。
由彼於有、非有、有上、無上,如實知故,於所未得不生得想,於所未證不生證想。
離增上慢,非增上慢所攝持故,自記所解。
如是名為於毘奈耶勤學苾芻第十時中修不放逸。
【四障出家,五處應學】
復次,有四種障,能障出家。
謂意樂障、所依障、業障、不自在障。
意樂障者。謂或為王威所逼迫而求出家,如是等。
所依障者。謂或盲聾、或扇擇迦、或半擇迦、或為疥癩禿攣躄等種種惡疾逼切其身,如是等。
業障者。謂害母等,諸重惡業。
不自在障者。謂父母等,所不聽許。若諸僮僕、若王大臣他所劫掠。若蘭所得若有辯答,如是等。
復次,略有五處,諸出家者,於毘奈耶,決定應學。
何等為五。
謂應學知,有犯、無犯、若重、若輕、及略。
所說別解脫經,有犯無犯,如前已說。
由六種差別,所犯成重。
一.制立差別。謂於學處而制立故。
二.事差別。謂雖同是波逸底迦,然殺生等所有性罪,於餘遮罪,有差別故。
三.穿穴差別。謂如有一,數數犯故。
四.煩惱差別。謂如有一,用其猛利貪瞋癡纏而毀犯故。
五.智差別。謂如有一,善品微少,智慧狹劣。
雖等建立、等事等穿、等煩惱起。然其所犯,成極重障。非此相違有所犯者。
如小水流,少草能偃。於彼細草,不能漂沒。
如大水流,聚積草木,亦不能偃。
此中道理,當知亦爾。
六.時差別。謂如有一,於其所犯,不能速疾如法悔除。
長時習已,然後對治。
與此相違,應知所犯名為「輕罪」。
【以五相觀察所犯,依止七處,於六處修行】
復次,諸持律者,應以五相觀察所犯,然後斷罪。
何等為五。
謂一向雜染故、一向不行故、制立依處故、現彼過失生不生故、非一向現行故。
此中,
一向雜染所犯。謂諸性罪,應當一向教令不犯。若毀犯者,如其所應,當為顯示令速悔除。
又佛世尊依此補特伽羅、此方此時,制立如是遮罪學處。
若有所餘補特伽羅,餘方餘時,犯此過失,由觀此失而制立故。
如其所犯,應為顯示對治之法。
若有不犯如是過失,不應於此斷其有犯,亦不應顯對治之法。
如是名為「總略宣說觀察所犯」。
復次,於毘奈耶勤學苾芻,依止七處,於六處中,應修加行。
云何依止七處於六處中應修加行。
謂依止大師。依止親教。依止軌範。依止衣服。依止乞食。依止臥具。依止病緣醫藥什物。
於法、於學、教授教誡、等持、供養、不放逸中。應修加行。
此中
法者。謂別解脫經及廣分別。
學者。謂增上戒學、增上心學、增上慧學。
教授教誡者。謂依增上戒學教授教誡。依增上心學教授教誡。依增上慧學教授教誡。
等持者。謂九次第定。
供養者。謂財供養及法供養。
財供養者。謂由一種可愛樂法。
法供養者。謂由所餘。
不放逸者。謂於五種善巧,相續無間,勤修加行。謂蘊善巧乃至處非處善巧。
【攝受:毘奈耶中有五種攝受】
復次,毘奈耶中有五種攝受。
一.屬己受。二.承受受。三.委寄受。四.捨施受。五.為他受。
由二因緣,令屬己受不得清淨。一生染著故。二擬蓄積故。與此相違乃得清淨。
由二因緣,令承受受不得清淨。一非處受故。二非量非法受故。與此相違乃得清淨。
由二因緣,令委寄受不得清淨。一不觀察人而委寄故。二於不淨物心繫著故。與此相違乃得清淨。
由二因緣,令捨施受不得清淨。一於鄙惡田而捨施故。二非無悕望而捨施故。
除三種田,當知所餘名「鄙惡田」。謂功德田、悲田、恩田。與此相違乃得清淨。
由二因緣,令為他受不得清淨。一非宿交,又不告白,及性不識故。二有染心故。與此相違乃得清淨。
【受用:毘奈耶中,由五因緣,所受用事,不得清淨】
復次,毘奈耶中,由五因緣,所受用事,不得清淨。
一.性有罪故。二.不端嚴故。三.不任用故。四.非攝屬故。五.不作淨故。
性有罪者。謂依偽斗偽秤偽函,繫縛撾打,若斫若殺,及摣撮等所獲財物而受用之,名不清淨。
不端嚴者。謂受田宅及諸賄貨,象馬牛羊,雞猪狗犬
大男大女小男小女,奴婢作使金銀珍寶,及生穀等而受用之,名不清淨。
不任用者。謂大小便利洟唾所污膿血肪膏。此等塗染復有所餘,如是等類。若受用者名不清淨。
如世尊言:便利等器,皆不清淨,不應受用。
非攝屬者。謂或僧祇物。若不被差,不墮鉢中,亦不屬鉢。
或別人物,不與不捨,亦不捐棄非處委信,亦復非量而受用之,名不清淨。
不作淨者。謂五種淨。
何等為五。一受得淨。二損壞淨。三委寄淨。四時法淨。五捨分別淨。
與此相違,所有受用名為「清淨」。
瑜伽師地論卷第六十八
No comments:
Post a Comment