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hursday, November 5, 2020

卷六十五

瑜伽師地論卷第六十五

彌勒菩薩說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

攝決擇分中  思所成慧地之一

 

思議:有四〈六事.有非有.因果.三乘〉

如是已說〈聞所成慧地決擇〉,〈思所成慧地決擇〉我今當說。

  謂若略說有四種思議。

    .事思議。  .有非有思議。  .因果思議。  .乘思議。

  思議者。略依六事,所謂蘊事乃至根事。

  有非有思議者。如〈本地分〉已說。

  因果思議者。  如〈有尋有伺地〉已說。

  思議者。    如〈聲聞、獨覺、菩薩地〉已說。

 

思議:〈惡思.善思〉

復次,略有二種思議。謂惡思思議及善思思議

  惡思思議者。

    如〈本地分〉已說。

    若依黑品。謂如有一,不避無明,不應思等,而起思議。

  善思思議者。

    與此相違,應知其相。

    如惡思.善思,如是,非法所引.法所引、非毘奈耶所引.毘奈耶所引、非聖.聖、

    不善.善、不應修.應修、不好.好、黑白、引無義.引有義、下劣.微妙、

    有罪.無罪、應遠離.不應遠離等。當知亦爾。

 

云何有/非有:由二相〈現在.事義〉知有

復次,如世尊言「諸聖弟子,有知為有;非有知為非有」。

此中,云何為有?云何非有?

  略由二相應知是有。何等為二。

    .若生已生,現在故,應知是有。

    .若實物故、事故、義故、圓成實故,應知是有。

 

云何實有/假有:不依為實;依餘為假。色蘊是實;有情是假

云何應知略說實有及假有相?

  謂若諸法不待所餘、不依所餘施設自相,應知略說是實有相。

  若有諸法待於所餘、依於所餘施設自相,應知略說是假有相,非實物有。

    謂以色等諸蘊想事為待為依,施設有我及有情等,乃至廣說。

  此中,

    色等諸蘊想事是實物有;

    我及有情、命者、生者、數取趣等非實物有,唯是假有。

  如於色等諸蘊想事,假立我等;

  如是即於色等想事,假立色等。

  又於色香味觸想事,假立飲食車乘、瓶衣諸莊嚴具、舍軍林等。

  又於有為諸法想事,假立生老住、無常種子、有表無表、得命根眾同分、

    名身句身文身、異生性、和合不和合、流轉定異、相應勢速次第、時方及數。

  又復唯以諸色不轉為待為依,假立虛空、虛空無為。

  又唯以名中間不轉為待為依,假施設有無想等,至滅盡等至等。

 

我非實有:由因成道理中〈不可得.不可見〉故決定知

問:於因成道理中,依何道理,能決定知「我非實有」?

答:不可得故、不可見故。

  云何不可得?謂若內若外、若二中間,若離諸蘊,都不可得。

  云何不可見?謂如眼等實有諸處。各各別有業用可見。

    如是所計我別業用都不可見。如是自相不可得故。

    又別業用不可見故。應知所計我非實有。

 

外道得見建立實有:不正確。外道由身見我慢為依止,不如正理建立為有

問:若如是,我於內外等都不可得,亦不可見。

    何故出家諸外道等,亦得亦見,由此因緣,愛樂顯示,建立實有?

不得不見。

  但由身見及與我慢為依止故,起邪分別,起邪計度,不如正理,愛樂顯示,建立為有。

 

計我為實:有四〈我即是蘊.我異於蘊而住蘊中.我異於蘊而住異蘊.我蘊不相應〉

云何知我非實有故,非現有故,而不可得,亦不可見?

  謂諸計我為實有者,遠極彼岸。不過四種:

    一者.計我即是諸蘊。

    二者.計我異於諸蘊,住諸蘊中。

    三者.計我非即諸蘊,而異諸蘊,非住蘊中,而住異蘊離蘊法中。

    四者.計我非即諸蘊,而異諸蘊,非住蘊中,亦不住於異於諸蘊。

         離蘊法中,而無有蘊;一切蘊法都不相應。

  依我分別計為有者,皆攝在此四種計中。除此更無若過若增。

  如是一切我實有性,皆不應理。何以故?

 

我即是蘊:諸蘊無常,則我亦無常,不應道理

若計有我即是諸蘊非異蘊者。

  是則此我但於諸蘊而假建立。

  斯過自至,所以者何?

    諸蘊無常,各與自相而共相應。我即彼故非常非一、非實有性。

  是故此計不應道理。

 

我異於蘊:若我異蘊無常,則我作善得苦。若我異蘊我常,則不應有苦樂生死輪迴,不應道理

若計有我異諸蘊者。

  此所計我為是無常?為是常耶?

  無常者。

    則所計我剎那剎那,異起異滅;此處異死,餘處異生;

    異作異受,斯過自至。

    又異諸蘊別有一我,若內若外,若二中間,有生有滅,都不可得。

    是故此計不應道理。

  我常者。

    無有變異是其常相,此所計我若無變異,二因緣變,皆不應理,非於當來,亦非現法。

    若於當來我無變者。

      便應無生、無老無病、無死無損,亦復不應一時為天,一時為人。

      或為傍生、或為鬼趣、或時為彼那落迦等。

    現法中我若不變

      便應於彼,愛非愛等種種境界,無樂無苦,無愛無恚,亦無有癡。

      略說不應由苦樂等之所變異,不應隨一貪等煩惱及隨煩惱之所變異。

      如是我於當來現法無變異故,不應為樂之所饒益,亦不應為屬彼煩惱之所染污。

      不應因此行法非法,不應為苦之所損害,亦不應為屬彼煩惱之所染污。

      不應因此行法非法,此我如是,於現法中與法非法不相應故。

      於當來世愛非愛身,無因緣故,應不得生。

      由此道理,汝應不計此常住我,由別內身變異所作,於當來世生老死等,種種變異。

      如是此我便無各別內身生老病死,等時樂時苦時,及染污時,則應畢竟解脫清淨。

    是故此計不應道理。

 

我異於蘊而住異蘊:離蘊則無受,相不可得,何況安住?不應道理

復次,若計有我異於諸蘊住異諸蘊離蘊法中者。

  彼所計法,遠離諸蘊,有之自相,尚不可得。何況為我之所安住?

  譬如有言:「我審了知石女兒頂,繫空華鬘」。應知此計,亦復如是。

  是故此計不應道理。

 

我蘊不相應:若我無有蘊,則無有色受想思意相應,則我應無有染污。不應道理

復次,若計有我一切蘊法不相應故無有蘊者。

  此所計我,若無有蘊,便無有非身相應,

  亦非苦樂等相應,亦非眾多種種差別諸相應,

  亦非善不善無記等相應,亦非受用色等境界分別相應。

  如是此我,應無所依,無受無想無思慮等,亦無分別。

  是則此我不由功用,究竟解脫,無有染污。

  是故此計不應道理。

 

【解說雜染清淨道理:內外蘊生,起無明觸,有益損受,緣起愛有,得惱業苦

復次,

  由彼一切,依我分別,妄所計我,不成就故。當知我等於諸蘊中,但假建立非實有物。

  由我非有,唯有蘊故,一切雜染清淨道理,皆得成就。

  謂有內外,諸處生故,於現法中起無明觸。由此於身,便有饒益損減受生。

  由此為緣,發起和合、乖離等愛及有。

  依此一切,煩惱隨煩惱轉。為此義故,淨不淨業,生起可得。

  如是煩惱業生起故,當來後有生老死等一切苦法,皆悉得生。

  如是且於無常蘊中,無實我故,雜染道理,皆得成就。

  又由他音,內正作意為因緣故,遠離無明,發起於明。

    由無癡故,了達諸受,皆悉是苦。

    由此能斷於諸受中所有貪愛,及斷依此一切煩惱若隨煩惱。

    由此因緣,能感後有,淨不淨業,不復生起。

    如是由業煩惱斷故,一切後有及生等苦,永更不生。

    如是無我唯有蘊故,一切雜染清淨道理,皆得成就。

 

諸有情由三因緣建立:依〈往來身動..心〉差別

復次此中,假立一切有情

  所謂無足二足、四足多足、有色無色、有想無想、非想非非想處有情。

  當知如是九種有情,略由三種因緣建立,總攝一切有情之類。

  依往來身動差別,建立無足,乃至多足有情。

    依身差別,建立有色無色有情。

    依心差別,建立有想無想非想非非想處有情。

 

外道認為樹是有情:以三事明辯彼論,不應道理

復有離繫出家外道,作如是說:「一切樹等皆悉有命。見彼與內有命數法,同增長故」。

  應告彼言:「

    汝何所欲?樹等增長為命為因?為更有餘增長因耶?

    若彼唯用命為因者。彼未捨命,而於一時無有增長,不應道理。

    若更有餘增長因者。彼雖無命,由自因緣亦得增長,故不應理。」

  又應告彼:「

    汝何所欲?諸無命物無有增長,為有說因?為無說因?

    若有說因。此說因緣不可得故,不應道理。

    若無說因。無因而說而必爾者,不應道理。」

  又應告彼:「

    汝何所欲?諸樹等物與有命物,為一向相似?為不一向相似?

    若言一向相似者。

      諸樹等物,根下入地,上分增長。

      不能自然搖動其身;雖與語言而不報答;曾不見有善惡業轉;

      斷枝條已,餘處更生。不應道理。

    若言不一向相似者。

      是則由相似故可有壽命,不相似故應無壽命,不應道理。

    如是增長餘因有無有故無壽命物不增長、說因有無有故、相似一向不一向故。

    此所計度,不應道理。

 

問:何故食衣車具,諸想事物皆是假有?

問:何緣故知色香味觸,如是如是,別安立中,

    飲食車乘、瓶瓫衣服、莊嚴具等,諸想事物,皆是假有?

答:由彼想物,

  或於是處,色等想物聚中而轉;

  或於是處,色等想物聚中不轉。

  若於是處,色等想聚有食想轉;非於是處飲等想轉;

  若於是處,車乘想轉;非於是處衣等想轉。

  如是所餘,乃至廣說,諸假有想若轉不轉,當知亦爾。

  一切色香味觸想事,遍於一切飲食車乘、瓶瓫衣服莊嚴具等,諸想事中,無差別轉。

  是故當知,飲食車乘、瓶瓫衣服、莊嚴具等,皆是假有。

  色香味觸是實物有。

 

依諸有法,立假想物:有二依止〈一聚.非一聚〉

復次,依諸有法立假想物,非一眾多種種品類。當知略說總有二種。

    .依止一聚。  .依止非一聚。

  各別飲食、車乘衣服、莊嚴具等,名依止一聚。

  諸彩畫業、彫素等業、宅舍宮殿、軍林等物,名依止非一聚。

 

有色諸法:由彼諸色具色自相,即以此事還說此事

復次,云何有色諸法?

  謂若略說,有十色處,及法處所攝色。

  由彼諸色具色自相,即以此事還說此事。是故說名有色諸法。

 

五相差別:〈事.自相.共相..業〉

此有色法,由五種相差別建立。何等為五?

    .事故。  .自相故。  .共相故。  .界故。  .業故。

 

此中,諸所有色,彼一切若四大種、若四大種所造,

  應知是名「略攝色事」,除此更無若過若增。

 

諸色自相,復有三種。

    .清淨色。  .清淨所取色。  .意所取色。

  謂四大種所造、五識所依、五清淨色眼等處攝,名清淨色。

  色等五境同分清淨色之境界,名清淨所取色。

  若與識俱,諸清淨色。與識同境,故名同分。

  若離於識,諸清淨色,前後自類,相續而轉,名彼同分色。

  三摩地所行影像等色,名意所取色。

 

諸色共相,亦有三種。

  謂一切色,若據方處,各別安立。

  若可宣說,方處差別,名初共相

  又一切色,若清淨、若清淨所取增減相,當知是名第二共相

  又即此一切色若觸所觸,即便變壞。或以手足塊刀杖等,

    或由寒熱、飢渴蚊虻、風日蛇蠍,諸觸所觸,即便變壞。當知是名第三共相

 

  若由定地,色愛諸業之所生起,名色行色。

  若不定地,色愛諸業之所生起,名欲行色。

  如是諸色,由界差別,略有二種。

  無色界中,無如是色。

 

  又前所說諸色共相,謂觸所觸即便變壞。

  如是共相非一切遍。除欲界天,遍餘一切。

  欲界天中所有諸色,但有手足塊刀杖等,所觸變壞;無有寒熱飢渴等觸之所變壞。

  由彼天中諸飲食等,眾資生具隨欲所生,則便成辦。是故於彼,雖有飢渴不為損害。

  色界諸色,無有手足塊刀杖等所觸損壞,亦無餘觸之所損壞。

 

若善不善無記、身業語業,是名「業色」。當知是名「色業差別」。

 

無色諸法,亦由五相差別建立。與此相違,應知其相。

 

色聚建立諸聚:由二〈不共.非不共〉大種聚

復次,略由二種色聚建立諸聚

    .不共大種聚。  .非不共大種聚。

  不共大種聚者。  謂於此中,唯有一類大種可得。

  非不共大種聚者。謂於此中,有二大種或多大種種類可得。

 

又於不共大種聚中,極微已上,諸大種合,當知方有相雜不相離

  諸大種色,無有一處不相離諸大種色。

 

於非不共大種聚中,大種極微,如所造色,與餘大種。當知亦有同一處所不相離者。

  然彼大種,非所造色,互不相依而得轉故,各有功能據別處故。

  一處不相離者。

    謂諸大種及所造色同住一處。

    如置一篋,青黃赤白有光明珠,種種光明互不相離。

  相雜不相離者。所有譬喻,如前應知。

 

  又若有聚、或麻豆等、或細沙等,為諸膠蜜及沙糖等之所攝持。

    當知此非一處不相離,亦非相雜不相離,

    但是和合不相離,多聚聚集,非一聚相。當知所餘是一聚相。

  又「相雜不相離」,當知依止「一處不相離」,此若不爾,不應道理。

 

有見法:五相〈顯色.形色.表色.眼境界.眼識所緣〉

復次,由五種相建立有見諸法差別。何等為五?

  顯色故、形色故、表色故、眼境界故、眼識所緣故。

亦由五相建立無見諸法差別。與上相違,應知其相。

 

有對法:五相〈據處安住.容受往來.觸便變壞.淨色所取.色識所緣〉

復次,由五種相建立有對諸法差別。何等為五?

    .各據別處,而安住故。

    .於餘色聚,容受往來等業,為障礙故。

    .為手足塊刀杖等所觸,便變壞故。

    .一切皆為,諸清淨色之所取故。

    .一切皆為,依清淨色識所緣故。

亦由五相建立無對諸法差別,與上相違,應知其相。

 

無見無對:五相〈因緣.據處所.顯現.無變異.所緣〉

復次,即由五相,應知建立無見無對,諸法差別。何等為五?

    .因緣故。二.據處所故。三.顯現故。四.無變異故。五.所緣故。

  謂具威德三摩地俱,諸色勝解。當知是名「無見無對色生因緣」。

    彼既生已,處所可得,是故名「色」。

    雖不與彼十有色處自相相應,然得似彼自性顯現,於餘色聚容受往來等業,非障礙住。

    又非一切清淨之色及依彼識所取境界,亦非所緣,是故說名「無見無對」。

    手足等觸不能損壞,是故說名「無有變異」。

 

  又根本定名「具威德三摩地」。

  此色是彼所緣非餘。

    譬如:非一切心皆能變化。若所有心,具大威德方能成辦,非所餘心;

  此亦如是,要具威德極靜定心,方能為緣,生此無見無對諸色。

  此如化色,亦非不具大威德心,及不定心所緣境界,但是彼心所緣境界

  是名「與上五相相違」,當知建立無見無對諸法差別。

 

有漏法:五相〈事.隨眠.相應.所緣.生起〉

復次,由五相故,建立有漏諸法差別。何等為五?

  由事故、隨眠故、相應故、所緣故、生起故。

 

云何有漏法事

  謂清淨內色,及彼相依不相依外色,若諸染污心心所、若善無記心心所等。

    此有漏事隨其所應,由餘四相說名有漏。謂隨眠故、相應故、所緣故、生起故。

 

  若於清淨諸色,及於如前所說一切心心所中,煩惱種子未害未斷,說名隨眠,亦名麁重。

  若彼乃至未無餘斷,當知一切由隨眠故,說名有漏。

  若諸染污心心所,由相應故,說名有漏。

  若諸有事、若現量所行、若有漏所生增上所起,如是一切漏所緣故,名為有漏。

    此中,現在名為有事;過去未來名非有事。

    若依清淨色識所行名「現量所行」,若餘所行,當知名「非現量所行」。

  若內諸處增上生起一切外處,名「有漏所生增上所起」。

 

唯彼所緣,當知有漏。所以者何?

  若緣去來起諸煩惱,過去未來非有故,不由所緣說名有漏。

  若現在事非現量所行,如清淨色及一切染污善無記心心所。

    彼亦非煩惱所緣故,說名有漏;

    但由自分別所起相,起諸煩惱,非彼諸法為此分明所行境故。

  生起故成有漏者。

    謂諸隨眠未永斷故、順煩惱境現在前故、於彼現起不如理作意故。

    由此因緣,諸所有法,正生已生,或復當生。

    如是一切由生起故,說名有漏。

  又從一切不善煩惱、諸異熟果及異熟果增上所引外事生起。

    如是一切,亦生起故,說名有漏。

  又由無記色無色繫一切煩惱於彼續生,彼所續生亦生起故,說名有漏。

  如是名為「由五相故建立有漏諸法差別。謂由事故、隨眠故、相應故、所緣故、生起故」。

 

無漏法:五相〈離諸纏.隨眠斷.由斷滅.見所斷.修所斷〉

復次,由五相故,建立無漏諸法差別。何等為五?

    .有諸法,離諸纏故,說名無漏。

       謂一切善無記心心所,所依所緣諸色,及善無記諸心心所。

    .有諸法,隨眠斷故,說名無漏。

       謂已永斷見修所斷一切煩惱所有諸善,及一分無記造色,若諸無記、若世間善諸心心所。

    .有諸法,由斷滅故,說名無漏。

       謂一切染污心心所,彼不轉故,說名無漏。

       由彼不轉顯了涅槃,即此涅槃,說名無漏。

    .有諸法,是見所斷,斷對治故、自性解脫故,說名無漏。謂一切見道。

    .有諸法,是修所斷,斷對治故、自性相續解脫故

       謂出世間一切修道及無學道。

  當知是名「由五相故建立無漏諸法差別」。

 

有諍法:五相〈事.因緣.自性.助伴.等起〉

復次,由五相故,建立有諍諸法差別。何等為五?

  由事故、因緣故、自性故、助伴故、等起故

  此中,

    五取蘊,名有諍法事

    若愛味染著、愛味耽嗜,名諍因緣

    若無常性、苦性、變壞法性,名有諍自性

    即於此諍無智愚癡,名諍助伴

  由此因緣,五黑品轉,名為等起

    謂鬪訟違諍、耽著諸欲、諸見所生,或餘種類,是初黑品

    若隨所有諸煩惱纏,無有羞恥,多安住性,是第二黑品。

    若有沙門或婆羅門,違逆正道,所欲苦行及餘信解,自餓投火墜高巖等,是第三黑品。

    若有現行,身語及意一切惡行,是第四黑品。

    欣樂後有,是第五黑品。

  此中,

    最初由生怨恨,發憤心故,不安隱住。

    第二由諸煩惱,內燒然故,不安隱住。

    第三由自誓願,虛受劬勞,無義苦故,不安隱住。

    第四生惡趣故,不安隱住。

    第五生老死等,眾苦合故,不安隱住。

  此中,

    五取蘊有諍事,與諍自性,及彼因緣助伴等起,共相依故,名有諍法。

 

由五相,建立無諍諸法差別,與上相違,應知其相。

此中,五無取蘊無諍事,由諍自性及彼因緣、助伴等起,於彼法中不可得故,名無諍法。

 

有染法:五相〈事.因緣.自性.助伴.等起〉

復次,由五相故,建立有染諸法差別。何等為五?

  謂事故、因緣故等,如前廣說,五相差別。

  此中,

    者。謂即五有取蘊。

    因緣者。謂即此中喜樂愛味諸因緣法。

    自性者。謂此為緣生起喜樂愛味所攝。

    助伴者。謂於愛味所有貪著。

    等起者。謂五黑品,如前應知。

  五取蘊事,由與有染,及彼因緣乃至等起,共相依故,說名有染。

 

又由五相,建立無染諸法差別。與上相違,應知其相。

如前無諍,隨應當說。

 

依耽法:五相〈事.因緣.自性.助伴.等起〉

復次,由五相故,應知建立依止耽嗜諸法差別。何等為五。

  事故、因緣故等。如前廣說。

  此中,

    者。謂欲界繫,諸五取蘊。

    因緣者。謂順欲貪五種妙欲。

    自性者。謂貪嗜者,由彼為緣,由彼為境,所有欲貪。

    助伴者。謂不如理作意,相應邪願,諸欲分別。由與此俱,名分別貪。

    等起者。謂五種黑品,如前廣說。

  彼欲界繫五取蘊事,由彼貪嗜、因緣助伴及與等起,所攝受故,說名「依止耽嗜諸法」。

 

又由五相,當知建立依止出離諸法差別。與上相違,應知其相。

 

世間法:五相〈清淨所取色.染污心心所.無記心心所.善當斷已斷.無見無對色〉

復次,由五相故,建立世間諸法差別。何等為五?

    .一切清淨色,及清淨所取色世間。

    .一切染污心、心所世間。

    .一切無記心、心所世間。

    .一切善心心所,若當斷、若已斷世間。

    .一切世間三摩地所行,無見無對色世間。

 

出世法:五相〈見道所斷.修道所斷.想解脫.無見無對色.所治解脫〉

又由五相,建立出世諸法差別。何等為五?

    .見道所斷對治。

    .修道所斷對治。

    .由想解脫之所解脫。謂諸聲聞、獨覺菩薩,已入無戲論理慧,及彼相應諸心心所。

    .彼所緣無見無對色。

    .一分所治解脫之所解脫。謂諸有學。

     若一切所治解脫之所解脫。謂諸無學。

 

墮諸法:〈有情....無色〉世間;出世法不墮

復次,依五種世間,即彼世間,名「墮諸法」。

  有情世間、器世間、欲世間、色世間、無色世間。

  當知是名五種世間。

又出世法,不墮如是五種世間,是故說名「不墮諸法」。

 

有為法:〈後際未生.前際已滅.中際自相安住.因緣相續.果相續〉

復次,由五相故,建立有為諸法差別。何等為五?

    .後際未生故。

    .前際已滅故。

    .中際自相安住故。

    .因緣相續故。

    .果相續故。

 

無為法:非有為法

又由五相,建立無為諸法差別。何等為五?

  謂與上相違,應知即是。

  此中五相,滅有為法,證得涅槃。

  若謂涅槃為有異者,當知此為不如理問、不如理答、不如理思。

  如是,若謂為無異者、有無異者、非有非無異者。當知皆是不如理問、不如理答、不如理思。

  何以故?由彼涅槃唯有為滅之所顯故,與有為法其相異故。

    唯有為滅之所顯故。謂有異者,若問若答若思。便為戲論非所戲論,

    與有為法其相異故。謂無異者,如前廣說。便為戲論非所戲論。

    總如前說,二種因故,亦異不異,不應道理。

    由有為滅證涅槃故。若謂一切皆無所有故說非有非無異者,不應道理。

  涅槃義者。謂一切白法所顯發故。

  涅槃相者。謂寂滅相、無戲論相,當知唯是內所證相。

 

所緣法:五相〈善.不善.無記.墮界.繫屬瑜伽〉作意

復次,由五相故,建立所緣諸法差別。何等為五?

    .有善作意所緣法。

    .有不善作意所緣法。

    .有無記作意所緣法。

    .有墮界作意所緣法。

    .有繫屬瑜伽作意所緣法。

  此中,

  善作意,緣善不善無記諸法。

  如善作意,如是不善、無記作意,當知亦爾。

  欲界繫善染污無記作意,緣一切三界諸法。

  色界繫善作意,亦緣一切三界諸法。

  無色界中,若定若生,外道異生,無色界繫善作意,唯緣自地一切法,非下地。

    若毘鉢舍那行菩薩未得自在,及有廣慧聲聞乘等。

    若諸有學若阿羅漢,彼無色界繫善作意,亦緣下地一切法。

    若諸菩薩已得自在,決定不於無色界生。

  由觀於彼不能現起利眾生事,因此成熟廣大佛法,及能成熟利益有情行故。

  當知是名「墮界作意所緣諸法」。

 

映於一切:觀察〈清淨因.自相.雜染因〉顯示〈人無我.法無我〉

復次,因思所緣,如說名映於一切、無有過名者,由此名一法皆隨自在行。

此言有何義?

  謂若略說:觀察清淨因故、觀察自相故、觀察雜染因故。

  又為顯示補特伽羅無我,及法無我故。

  此中,

  顯示補特伽羅無我者。

    謂善了知四無色蘊,能斷一切自境界相,是故說名「能映一切」。

  顯示法無我者。

    謂善了知遍計所執自性,善了知世俗言名,能除一切彼所依相,是故說名「能映一切」。

  若過如是四無色蘊,諸我相事,定不可得。

  若過世俗言名,遍計所執自性相事,亦不可得。

  若於此二不善了知,則便一切自境界相及諸雜染,生起隨轉。

    一切境相及諸雜染,皆彼增上力所生故。

  又佛世尊依此密意,說如是言:

    執法自性故。執我性而轉。覺此故覺彼。由覺故還滅。

 

  繫屬瑜伽作意,略有四種所緣。

    .遍滿所緣。二.淨行所緣。三.善巧所緣。四.淨煩惱所緣。

  是諸所緣,如〈聲聞地〉廣辯應知。

  此中,淨煩惱所緣者。謂世尊說四聖諦及真如。

 

瑜伽師地論卷第六十五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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