瑜伽師地論卷第六十五
彌勒菩薩說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
攝決擇分中 思所成慧地之一
【思議:有四〈六事.有非有.因果.三乘〉】
如是已說〈聞所成慧地決擇〉,〈思所成慧地決擇〉我今當說。
謂若略說有四種思議。
一.事思議。 二.有非有思議。 三.因果思議。 四.乘思議。
事思議者。略依六事,所謂蘊事乃至根事。
有非有思議者。如〈本地分〉已說。
因果思議者。 如〈有尋有伺地〉已說。
乘思議者。 如〈聲聞、獨覺、菩薩地〉已說。
【思議:〈惡思.善思〉】
復次,略有二種思議。謂惡思思議及善思思議。
惡思思議者。
如〈本地分〉已說。
若依黑品。謂如有一,不避無明,不應思等,而起思議。
善思思議者。
與此相違,應知其相。
如惡思.善思,如是,非法所引.法所引、非毘奈耶所引.毘奈耶所引、非聖.聖、
不善.善、不應修.應修、不好.好、黑白、引無義.引有義、下劣.微妙、
有罪.無罪、應遠離.不應遠離等。當知亦爾。
【云何有/非有:由二相〈現在.事義〉知有】
復次,如世尊言「諸聖弟子,有知為有;非有知為非有」。
此中,云何為有?云何非有?
略由二相應知是有。何等為二。
一.若生已生,現在故,應知是有。
二.若實物故、事故、義故、圓成實故,應知是有。
【云何實有/假有:不依為實;依餘為假。色蘊是實;有情是假】
云何應知略說實有及假有相?
謂若諸法不待所餘、不依所餘施設自相,應知略說是實有相。
若有諸法待於所餘、依於所餘施設自相,應知略說是假有相,非實物有。
謂以色等諸蘊想事為待為依,施設有我及有情等,乃至廣說。
此中,
色等諸蘊想事是實物有;
我及有情、命者、生者、數取趣等非實物有,唯是假有。
如於色等諸蘊想事,假立我等;
如是即於色等想事,假立色等。
又於色香味觸想事,假立飲食車乘、瓶衣諸莊嚴具、舍軍林等。
又於有為諸法想事,假立生老住、無常種子、有表無表、得命根眾同分、
名身句身文身、異生性、和合不和合、流轉定異、相應勢速次第、時方及數。
又復唯以諸色不轉為待為依,假立虛空、虛空無為。
又唯以名中間不轉為待為依,假施設有無想等,至滅盡等至等。
【我非實有:由因成道理中〈不可得.不可見〉故決定知】
問:於因成道理中,依何道理,能決定知「我非實有」?
答:不可得故、不可見故。
云何不可得?謂若內若外、若二中間,若離諸蘊,都不可得。
云何不可見?謂如眼等實有諸處。各各別有業用可見。
如是所計我別業用都不可見。如是自相不可得故。
又別業用不可見故。應知所計我非實有。
【外道得見建立實有:不正確。外道由身見我慢為依止,不如正理建立為有】
問:若如是,我於內外等都不可得,亦不可見。
何故出家諸外道等,亦得亦見,由此因緣,愛樂顯示,建立實有?
答:不得不見。
但由身見及與我慢為依止故,起邪分別,起邪計度,不如正理,愛樂顯示,建立為有。
【計我為實:有四〈我即是蘊.我異於蘊而住蘊中.我異於蘊而住異蘊.我蘊不相應〉】
云何知我非實有故,非現有故,而不可得,亦不可見?
謂諸計我為實有者,遠極彼岸。不過四種:
一者.計我即是諸蘊。
二者.計我異於諸蘊,住諸蘊中。
三者.計我非即諸蘊,而異諸蘊,非住蘊中,而住異蘊離蘊法中。
四者.計我非即諸蘊,而異諸蘊,非住蘊中,亦不住於異於諸蘊。
離蘊法中,而無有蘊;一切蘊法都不相應。
依我分別計為有者,皆攝在此四種計中。除此更無若過若增。
如是一切我實有性,皆不應理。何以故?
【我即是蘊:諸蘊無常,則我亦無常,不應道理】
若計有我即是諸蘊非異蘊者。
是則此我但於諸蘊而假建立。
斯過自至,所以者何?
諸蘊無常,各與自相而共相應。我即彼故非常非一、非實有性。
是故此計不應道理。
【我異於蘊:若我異蘊無常,則我作善得苦。若我異蘊我常,則不應有苦樂生死輪迴,不應道理】
若計有我異諸蘊者。
此所計我為是無常?為是常耶?
若無常者。
則所計我剎那剎那,異起異滅;此處異死,餘處異生;
異作異受,斯過自至。
又異諸蘊別有一我,若內若外,若二中間,有生有滅,都不可得。
是故此計不應道理。
若我常者。
無有變異是其常相,此所計我若無變異,二因緣變,皆不應理,非於當來,亦非現法。
若於當來我無變者。
便應無生、無老無病、無死無損,亦復不應一時為天,一時為人。
或為傍生、或為鬼趣、或時為彼那落迦等。
於現法中我若不變。
便應於彼,愛非愛等種種境界,無樂無苦,無愛無恚,亦無有癡。
略說不應由苦樂等之所變異,不應隨一貪等煩惱及隨煩惱之所變異。
如是我於當來現法無變異故,不應為樂之所饒益,亦不應為屬彼煩惱之所染污。
不應因此行法非法,不應為苦之所損害,亦不應為屬彼煩惱之所染污。
不應因此行法非法,此我如是,於現法中與法非法不相應故。
於當來世愛非愛身,無因緣故,應不得生。
由此道理,汝應不計此常住我,由別內身變異所作,於當來世生老死等,種種變異。
如是此我便無各別內身生老病死,等時樂時苦時,及染污時,則應畢竟解脫清淨。
是故此計不應道理。
【我異於蘊而住異蘊:離蘊則無受,相不可得,何況安住?不應道理】
復次,若計有我異於諸蘊住異諸蘊離蘊法中者。
彼所計法,遠離諸蘊,有之自相,尚不可得。何況為我之所安住?
譬如有言:「我審了知石女兒頂,繫空華鬘」。應知此計,亦復如是。
是故此計不應道理。
【我蘊不相應:若我無有蘊,則無有色受想思意相應,則我應無有染污。不應道理】
復次,若計有我一切蘊法不相應故無有蘊者。
此所計我,若無有蘊,便無有色非身相應,
亦非苦樂等受相應,亦非眾多種種差別諸想相應,
亦非善不善無記思等相應,亦非受用色等境界分別意相應。
如是此我,應無所依,無受無想無思慮等,亦無分別。
是則此我不由功用,究竟解脫,無有染污。
是故此計不應道理。
【解說雜染清淨道理:內外蘊生,起無明觸,有益損受,緣起愛有,得惱業苦】
復次,
由彼一切,依我分別,妄所計我,不成就故。當知我等於諸蘊中,但假建立非實有物。
由我非有,唯有蘊故,一切雜染清淨道理,皆得成就。
謂有內外,諸處生故,於現法中起無明觸。由此於身,便有饒益損減受生。
由此為緣,發起和合、乖離等愛及有。
依此一切,煩惱隨煩惱轉。為此義故,淨不淨業,生起可得。
如是煩惱業生起故,當來後有生老死等一切苦法,皆悉得生。
如是且於無常蘊中,無實我故,雜染道理,皆得成就。
又由他音,內正作意為因緣故,遠離無明,發起於明。
由無癡故,了達諸受,皆悉是苦。
由此能斷於諸受中所有貪愛,及斷依此一切煩惱若隨煩惱。
由此因緣,能感後有,淨不淨業,不復生起。
如是由業煩惱斷故,一切後有及生等苦,永更不生。
如是無我唯有蘊故,一切雜染清淨道理,皆得成就。
【諸有情由三因緣建立:依〈往來身動.身.心〉差別】
復次此中,假立一切有情。
所謂無足二足、四足多足、有色無色、有想無想、非想非非想處有情。
當知如是九種有情,略由三種因緣建立,總攝一切有情之類。
謂依往來身動差別,建立無足,乃至多足有情。
依身差別,建立有色無色有情。
依心差別,建立有想無想非想非非想處有情。
【外道認為樹是有情:以三事明辯彼論,不應道理】
復有離繫出家外道,作如是說:「一切樹等皆悉有命。見彼與內有命數法,同增長故」。
應告彼言:「
汝何所欲?樹等增長為命為因?為更有餘增長因耶?
若彼唯用命為因者。彼未捨命,而於一時無有增長,不應道理。
若更有餘增長因者。彼雖無命,由自因緣亦得增長,故不應理。」
又應告彼:「
汝何所欲?諸無命物無有增長,為有說因?為無說因?
若有說因。此說因緣不可得故,不應道理。
若無說因。無因而說而必爾者,不應道理。」
又應告彼:「
汝何所欲?諸樹等物與有命物,為一向相似?為不一向相似?
若言一向相似者。
諸樹等物,根下入地,上分增長。
不能自然搖動其身;雖與語言而不報答;曾不見有善惡業轉;
斷枝條已,餘處更生。不應道理。
若言不一向相似者。
是則由相似故可有壽命,不相似故應無壽命,不應道理。
如是增長餘因有無有故無壽命物不增長、說因有無有故、相似一向不一向故。
此所計度,不應道理。
【問:何故食衣車具,諸想事物皆是假有?】
問:何緣故知色香味觸,如是如是,別安立中,
飲食車乘、瓶瓫衣服、莊嚴具等,諸想事物,皆是假有?
答:由彼想物,
或於是處,色等想物聚中而轉;
或於是處,色等想物聚中不轉。
若於是處,色等想聚有食想轉;非於是處飲等想轉;
若於是處,車乘想轉;非於是處衣等想轉。
如是所餘,乃至廣說,諸假有想若轉不轉,當知亦爾。
一切色香味觸想事,遍於一切飲食車乘、瓶瓫衣服莊嚴具等,諸想事中,無差別轉。
是故當知,飲食車乘、瓶瓫衣服、莊嚴具等,皆是假有。
色香味觸是實物有。
【依諸有法,立假想物:有二依止〈一聚.非一聚〉】
復次,依諸有法立假想物,非一眾多種種品類。當知略說總有二種。
一.依止一聚。 二.依止非一聚。
各別飲食、車乘衣服、莊嚴具等,名依止一聚。
諸彩畫業、彫素等業、宅舍宮殿、軍林等物,名依止非一聚。
【有色諸法:由彼諸色具色自相,即以此事還說此事】
復次,云何有色諸法?
謂若略說,有十色處,及法處所攝色。
由彼諸色具色自相,即以此事還說此事。是故說名有色諸法。
【五相差別:〈事.自相.共相.界.業〉】
此有色法,由五種相差別建立。何等為五?
一.事故。 二.自相故。 三.共相故。 四.界故。 五.業故。
此中,諸所有色,彼一切若四大種、若四大種所造,
應知是名「略攝色事」,除此更無若過若增。
諸色自相,復有三種。
一.清淨色。 二.清淨所取色。 三.意所取色。
謂四大種所造、五識所依、五清淨色眼等處攝,名清淨色。
色等五境同分清淨色之境界,名清淨所取色。
若與識俱,諸清淨色。與識同境,故名同分。
若離於識,諸清淨色,前後自類,相續而轉,名彼同分色。
三摩地所行影像等色,名意所取色。
諸色共相,亦有三種。
謂一切色,若據方處,各別安立。
若可宣說,方處差別,名初共相。
又一切色,若清淨、若清淨所取增減相,當知是名第二共相。
又即此一切色若觸所觸,即便變壞。或以手足塊刀杖等,
或由寒熱、飢渴蚊虻、風日蛇蠍,諸觸所觸,即便變壞。當知是名第三共相。
若由定地,色愛諸業之所生起,名色行色。
若不定地,色愛諸業之所生起,名欲行色。
如是諸色,由界差別,略有二種。
無色界中,無如是色。
又前所說諸色共相,謂觸所觸即便變壞。
如是共相非一切遍。除欲界天,遍餘一切。
欲界天中所有諸色,但有手足塊刀杖等,所觸變壞;無有寒熱飢渴等觸之所變壞。
由彼天中諸飲食等,眾資生具隨欲所生,則便成辦。是故於彼,雖有飢渴不為損害。
色界諸色,無有手足塊刀杖等所觸損壞,亦無餘觸之所損壞。
若善不善無記、身業語業,是名「業色」。當知是名「色業差別」。
無色諸法,亦由五相差別建立。與此相違,應知其相。
【色聚建立諸聚:由二〈不共.非不共〉大種聚】
復次,略由二種色聚建立諸聚。
一.不共大種聚。 二.非不共大種聚。
不共大種聚者。 謂於此中,唯有一類大種可得。
非不共大種聚者。謂於此中,有二大種或多大種種類可得。
又於不共大種聚中,極微已上,諸大種合,當知方有相雜不相離。
諸大種色,無有一處不相離諸大種色。
於非不共大種聚中,大種極微,如所造色,與餘大種。當知亦有同一處所不相離者。
然彼大種,非所造色,互不相依而得轉故,各有功能據別處故。
又一處不相離者。
謂諸大種及所造色同住一處。
如置一篋,青黃赤白有光明珠,種種光明互不相離。
相雜不相離者。所有譬喻,如前應知。
又若有聚、或麻豆等、或細沙等,為諸膠蜜及沙糖等之所攝持。
當知此非一處不相離,亦非相雜不相離,
但是和合不相離,多聚聚集,非一聚相。當知所餘是一聚相。
又「相雜不相離」,當知依止「一處不相離」,此若不爾,不應道理。
【有見法:五相〈顯色.形色.表色.眼境界.眼識所緣〉】
復次,由五種相建立有見諸法差別。何等為五?
謂顯色故、形色故、表色故、眼境界故、眼識所緣故。
亦由五相建立無見諸法差別。與上相違,應知其相。
【有對法:五相〈據處安住.容受往來.觸便變壞.淨色所取.色識所緣〉】
復次,由五種相建立有對諸法差別。何等為五?
一.各據別處,而安住故。
二.於餘色聚,容受往來等業,為障礙故。
三.為手足塊刀杖等所觸,便變壞故。
四.一切皆為,諸清淨色之所取故。
五.一切皆為,依清淨色識所緣故。
亦由五相建立無對諸法差別,與上相違,應知其相。
【無見無對:五相〈因緣.據處所.顯現.無變異.所緣〉】
復次,即由五相,應知建立無見無對,諸法差別。何等為五?
一.因緣故。二.據處所故。三.顯現故。四.無變異故。五.所緣故。
謂具威德三摩地俱,諸色勝解。當知是名「無見無對色生因緣」。
彼既生已,處所可得,是故名「色」。
雖不與彼十有色處自相相應,然得似彼自性顯現,於餘色聚容受往來等業,非障礙住。
又非一切清淨之色及依彼識所取境界,亦非所緣,是故說名「無見無對」。
手足等觸不能損壞,是故說名「無有變異」。
又根本定名「具威德三摩地」。
此色是彼所緣非餘。
譬如:非一切心皆能變化。若所有心,具大威德方能成辦,非所餘心;
此亦如是,要具威德極靜定心,方能為緣,生此無見無對諸色。
此如化色,亦非不具大威德心,及不定心所緣境界,但是彼心所緣境界。
是名「與上五相相違」,當知建立無見無對諸法差別。
【有漏法:五相〈事.隨眠.相應.所緣.生起〉】
復次,由五相故,建立有漏諸法差別。何等為五?
謂由事故、隨眠故、相應故、所緣故、生起故。
云何有漏法事?
謂清淨內色,及彼相依不相依外色,若諸染污心心所、若善無記心心所等。
此有漏事隨其所應,由餘四相說名有漏。謂隨眠故、相應故、所緣故、生起故。
若於清淨諸色,及於如前所說一切心心所中,煩惱種子未害未斷,說名隨眠,亦名麁重。
若彼乃至未無餘斷,當知一切由隨眠故,說名有漏。
若諸染污心心所,由相應故,說名有漏。
若諸有事、若現量所行、若有漏所生增上所起,如是一切漏所緣故,名為有漏。
此中,現在名為有事;過去未來名非有事。
若依清淨色識所行名「現量所行」,若餘所行,當知名「非現量所行」。
若內諸處增上生起一切外處,名「有漏所生增上所起」。
唯彼所緣,當知有漏。所以者何?
若緣去來起諸煩惱,過去未來非有事故,不由所緣說名有漏。
若現在事非現量所行,如清淨色及一切染污善無記心心所。
彼亦非煩惱所緣故,說名有漏;
但由自分別所起相,起諸煩惱,非彼諸法為此分明所行境故。
由生起故成有漏者。
謂諸隨眠未永斷故、順煩惱境現在前故、於彼現起不如理作意故。
由此因緣,諸所有法,正生已生,或復當生。
如是一切由生起故,說名有漏。
又從一切不善煩惱、諸異熟果及異熟果增上所引外事生起。
如是一切,亦生起故,說名有漏。
又由無記色無色繫一切煩惱於彼續生,彼所續生亦生起故,說名有漏。
如是名為「由五相故建立有漏諸法差別。謂由事故、隨眠故、相應故、所緣故、生起故」。
【無漏法:五相〈離諸纏.隨眠斷.由斷滅.見所斷.修所斷〉】
復次,由五相故,建立無漏諸法差別。何等為五?
一.有諸法,離諸纏故,說名無漏。
謂一切善無記心心所,所依所緣諸色,及善無記諸心心所。
二.有諸法,隨眠斷故,說名無漏。
謂已永斷見修所斷一切煩惱所有諸善,及一分無記造色,若諸無記、若世間善諸心心所。
三.有諸法,由斷滅故,說名無漏。
謂一切染污心心所,彼不轉故,說名無漏。
由彼不轉顯了涅槃,即此涅槃,說名無漏。
四.有諸法,是見所斷,斷對治故、自性解脫故,說名無漏。謂一切見道。
五.有諸法,是修所斷,斷對治故、自性相續解脫故。
謂出世間一切修道及無學道。
當知是名「由五相故建立無漏諸法差別」。
【有諍法:五相〈事.因緣.自性.助伴.等起〉】
復次,由五相故,建立有諍諸法差別。何等為五?
謂由事故、因緣故、自性故、助伴故、等起故。
此中,
五取蘊,名有諍法事。
若愛味染著、愛味耽嗜,名諍因緣。
若無常性、苦性、變壞法性,名有諍自性。
即於此諍無智愚癡,名諍助伴。
由此因緣,五黑品轉,名為等起。
謂鬪訟違諍、耽著諸欲、諸見所生,或餘種類,是初黑品。
若隨所有諸煩惱纏,無有羞恥,多安住性,是第二黑品。
若有沙門或婆羅門,違逆正道,所欲苦行及餘信解,自餓投火墜高巖等,是第三黑品。
若有現行,身語及意一切惡行,是第四黑品。
欣樂後有,是第五黑品。
此中,
最初由生怨恨,發憤心故,不安隱住。
第二由諸煩惱,內燒然故,不安隱住。
第三由自誓願,虛受劬勞,無義苦故,不安隱住。
第四生惡趣故,不安隱住。
第五生老死等,眾苦合故,不安隱住。
此中,
五取蘊有諍事,與諍自性,及彼因緣助伴等起,共相依故,名有諍法。
又由五相,建立無諍諸法差別,與上相違,應知其相。
此中,五無取蘊無諍事,由諍自性及彼因緣、助伴等起,於彼法中不可得故,名無諍法。
【有染法:五相〈事.因緣.自性.助伴.等起〉】
復次,由五相故,建立有染諸法差別。何等為五?
謂事故、因緣故等,如前廣說,五相差別。
此中,
事者。謂即五有取蘊。
因緣者。謂即此中喜樂愛味諸因緣法。
自性者。謂此為緣生起喜樂愛味所攝。
助伴者。謂於愛味所有貪著。
等起者。謂五黑品,如前應知。
五取蘊事,由與有染,及彼因緣乃至等起,共相依故,說名有染。
又由五相,建立無染諸法差別。與上相違,應知其相。
如前無諍,隨應當說。
【依耽法:五相〈事.因緣.自性.助伴.等起〉】
復次,由五相故,應知建立依止耽嗜諸法差別。何等為五。
謂事故、因緣故等。如前廣說。
此中,
事者。謂欲界繫,諸五取蘊。
因緣者。謂順欲貪五種妙欲。
自性者。謂貪嗜者,由彼為緣,由彼為境,所有欲貪。
助伴者。謂不如理作意,相應邪願,諸欲分別。由與此俱,名分別貪。
等起者。謂五種黑品,如前廣說。
彼欲界繫五取蘊事,由彼貪嗜、因緣助伴及與等起,所攝受故,說名「依止耽嗜諸法」。
又由五相,當知建立依止出離諸法差別。與上相違,應知其相。
【世間法:五相〈清淨所取色.染污心心所.無記心心所.善當斷已斷.無見無對色〉】
復次,由五相故,建立世間諸法差別。何等為五?
一.一切清淨色,及清淨所取色世間。
二.一切染污心、心所世間。
三.一切無記心、心所世間。
四.一切善心心所,若當斷、若已斷世間。
五.一切世間三摩地所行,無見無對色世間。
【出世法:五相〈見道所斷.修道所斷.想解脫.無見無對色.所治解脫〉】
又由五相,建立出世諸法差別。何等為五?
一.見道所斷對治。
二.修道所斷對治。
三.由想解脫之所解脫。謂諸聲聞、獨覺菩薩,已入無戲論理慧,及彼相應諸心心所。
四.彼所緣無見無對色。
五.一分所治解脫之所解脫。謂諸有學。
若一切所治解脫之所解脫。謂諸無學。
【墮諸法:〈有情.器.欲.色.無色〉世間;出世法不墮】
復次,依五種世間,即彼世間,名「墮諸法」。
謂有情世間、器世間、欲世間、色世間、無色世間。
當知是名五種世間。
又出世法,不墮如是五種世間,是故說名「不墮諸法」。
【有為法:〈後際未生.前際已滅.中際自相安住.因緣相續.果相續〉】
復次,由五相故,建立有為諸法差別。何等為五?
一.後際未生故。
二.前際已滅故。
三.中際自相安住故。
四.因緣相續故。
五.果相續故。
【無為法:非有為法】
又由五相,建立無為諸法差別。何等為五?
謂與上相違,應知即是。
此中五相,滅有為法,證得涅槃。
若謂涅槃為有異者,當知此為不如理問、不如理答、不如理思。
如是,若謂為無異者、有無異者、非有非無異者。當知皆是不如理問、不如理答、不如理思。
何以故?由彼涅槃唯有為滅之所顯故,與有為法其相異故。
唯有為滅之所顯故。謂有異者,若問若答若思。便為戲論非所戲論,
與有為法其相異故。謂無異者,如前廣說。便為戲論非所戲論。
總如前說,二種因故,亦異不異,不應道理。
由有為滅證涅槃故。若謂一切皆無所有故說非有非無異者,不應道理。
涅槃義者。謂一切白法所顯發故。
涅槃相者。謂寂滅相、無戲論相,當知唯是內所證相。
【所緣法:五相〈善.不善.無記.墮界.繫屬瑜伽〉作意】
復次,由五相故,建立所緣諸法差別。何等為五?
一.有善作意所緣法。
二.有不善作意所緣法。
三.有無記作意所緣法。
四.有墮界作意所緣法。
五.有繫屬瑜伽作意所緣法。
此中,
若善作意,緣善不善無記諸法。
如善作意,如是不善、無記作意,當知亦爾。
欲界繫善染污無記作意,緣一切三界諸法。
色界繫善作意,亦緣一切三界諸法。
無色界中,若定若生,外道異生,無色界繫善作意,唯緣自地一切法,非下地。
若毘鉢舍那行菩薩未得自在,及有廣慧聲聞乘等。
若諸有學若阿羅漢,彼無色界繫善作意,亦緣下地一切法。
若諸菩薩已得自在,決定不於無色界生。
由觀於彼不能現起利眾生事,因此成熟廣大佛法,及能成熟利益有情行故。
當知是名「墮界作意所緣諸法」。
【映於一切:觀察〈清淨因.自相.雜染因〉顯示〈人無我.法無我〉】
復次,因思所緣,如說名映於一切、無有過名者,由此名一法皆隨自在行。
此言有何義?
謂若略說:觀察清淨因故、觀察自相故、觀察雜染因故。
又為顯示補特伽羅無我,及法無我故。
此中,
顯示補特伽羅無我者。
謂善了知四無色蘊,能斷一切自境界相,是故說名「能映一切」。
顯示法無我者。
謂善了知遍計所執自性,善了知世俗言名,能除一切彼所依相,是故說名「能映一切」。
若過如是四無色蘊,諸我相事,定不可得。
若過世俗言名,遍計所執自性相事,亦不可得。
若於此二不善了知,則便一切自境界相及諸雜染,生起隨轉。
一切境相及諸雜染,皆彼增上力所生故。
又佛世尊依此密意,說如是言:
執法自性故。執我性而轉。覺此故覺彼。由覺故還滅。
繫屬瑜伽作意,略有四種所緣。
一.遍滿所緣。二.淨行所緣。三.善巧所緣。四.淨煩惱所緣。
是諸所緣,如〈聲聞地〉廣辯應知。
此中,淨煩惱所緣者。謂世尊說四聖諦及真如。
瑜伽師地論卷第六十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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