瑜伽師地論卷第一百
彌勒菩薩說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
攝事分中 調伏事 擇攝 第五之二
【遍知:依戒律勤學苾芻,應正遍知〈事.罪.有情.引攝義利.損惱〉】
復次,依毘柰耶勤學苾芻,於其五處,應正遍知。
云何為五。
一.事遍知。
二.罪遍知。
三.補特伽羅遍知。
四.引攝義利遍知。
五.損惱遍知。
【事遍知:蘊等五事】
云何事遍知。謂蘊等五事,如〈聲聞地〉已說。
【罪遍知:〈因緣.等起.所犯事.加行.究竟〉】
云何罪遍知?
謂依毘柰耶勤學苾芻,由五種相,遍知所犯。
一者.遍知犯罪因緣。
二者.遍知犯罪等起。
三者.遍知所犯罪事。
四者.遍知犯罪加行。
五者.遍知犯罪究竟。
遍知犯罪因緣者。謂或貪因緣、或瞋因緣、或癡因緣,毀犯眾罪。
遍知犯罪等起者。
謂或有罪由身等起,非語非心。
或復有罪由語等起,非身非心。
或復有罪由心等起,非身非語。
或復有罪由身由心等起,非語。
或復有罪由語由心等起,非身。
或復有罪由身由語等起,非心。
或復有罪由身由語由心等起。
無獨由心所犯眾罪,應從他處發露悔除,唯當懇誠深自防護。
如有苾芻發起種種,欲尋思等,不善尋思。
遍知所犯罪事者。謂犯罪事略有二種。一者.有情數事。 二者.無情數事。
遍知犯罪加行者。謂所犯罪有二加行。一.非所應作事業加行。二.是所應作事業加行。
遍知犯罪究竟者。
謂於是處施設方便,即於是處而得究竟,非於中間有其退轉。
以是緣故,
所犯圓滿諸集麁罪,他勝眾餘方便中犯,隕墜惡作。
於彼方便及自聚中,而得究竟。
於隕墜罪諸方便中,亦犯惡作。
【罪聚差別:無/有餘罪.非/不積集.未/已顯說.無/有期願.無/有制立.非/等運】
四種罪聚,名有餘罪。他勝罪聚,名無餘罪。 (他勝.眾餘.隕墜.別悔.惡作)
若所犯罪,由有智故,名不積集。或復從他而顯發故亦不積集。與此相違,非不積集。
若所犯罪,已從於他,如法發露方便悔除,名已顯說。與此相違,名未顯說。
若所犯罪,權持當悔,名有期願。與此相違,名無期願。
若所犯罪,諸佛世尊於別解脫毘柰耶中,建立為犯,名有制立。與此相違,名無制立。
若所犯罪,或約一類補特伽羅,或復約時而不決定。
先無差別,總相制立。當知此罪,名為等運。與此相違,名非等運。
【有情遍知:眾生由〈行.眾.增減.證得.觀察〉差別,而有差別】
云何補特伽羅遍知。
謂由五相應知差別。
一.由行差別故。 二.由眾差別故。 三.由增減差別故。
四.由證得差別故。五.由觀察差別故。
由行差別者。謂能遍知「由貪等行有差別故,彼有差別」。如〈聲聞地〉應知其相。
由眾差別者。謂能遍知「由苾芻、苾芻尼等七眾別故,彼有差別」。
由增減差別者。
謂如一類補特伽羅、或貴族出家、或富族出家、或顏容端正。其餘一類則不如是。
復有一類補特伽羅、多聞博識、語具圓滿、大智大福。
於淨尸羅堅猛防護少有所犯;多生惡作;於犯於出能善了知。其餘一類則不如是。
若能遍知如是等事。當知說名「遍知增減有差別故,彼有差別」。
由證得差別者。
謂能遍知「從隨信行,俱分解脫以為後邊」,七種差別。
(俱舍論.七賢七聖)
預流果向,乃至最後阿羅漢果,八種差別。
諸如是等補特伽羅差別分別。如〈聲聞地〉已辯其相。
由觀察差別者。
謂能舉罪補特伽羅,應善觀察所舉罪者,然後應舉為作憶念。
謂觀所舉補特伽羅,為於我邊有愛敬不。廣說如經應知其相。
其所發舉補特伽羅,亦應善察能舉罪者:
為是愚夫?癲狂癡騃,非法舉罪,欲於我所,當作損害。廣說如經應知其相。
為是智者?非狂非騃,所有白品。廣說如經應知其相。
又於堪舉補特伽羅,應正觀察為開舉不。
如是觀察補特伽羅所有差別。應知說名「補特伽羅遍知」。
【引攝義利遍知,有三〈自身利養.他身出罪.僧伽擯斥犯戒安樂〉】
云何引攝義利遍知。
謂能遍知略有三種引攝義利。何等為三。
一.引攝自身利養義利。
二.引攝他身出罪義利。
三.引攝僧伽擯斥犯戒安樂義利。
引攝自身利養義利者。
謂若諸利養,體是清淨,是名真實。
若諸利養,體是清淨,而堪要用;非無所用。徒多貯畜,凡百資緣。如是名為「能引義利」。
若諸利養,不過於時,堪住受用。是名「應時」。
若諸利養,其餘苾芻,亦現引攝。是名「有伴」。即此有伴,非引破僧。名「離破僧」。
若所引攝,利養義利,具此五支,安住正念,以無染心,應當受用。
如是引攝,利養義利。名為「無罪」。
引攝他身出罪義利者。
謂若所犯罪,彼實現行。是名「真實」。
若復自知,我能令彼出不善處,安置善處。如是名為「能引義利」。
若他說法,敬事尊長恭承病等,正加行時。無容舉罪。是名「應時」。
若舉彼罪,諸餘苾芻共為助伴。是名有伴。非此因緣能引破僧。如是名為「第五清淨」。
若所引攝出罪義利。具此五支,安住正念,無染污心。
如慈善友,以柔軟言,應引攝他出罪義利。
如引攝他出罪義利,引攝僧伽擯斥犯戒安樂義利。當知亦爾。
而差別者。
若因擯斥其被擯者,不與能擯命為障礙。
或不因此壞僧居園,亦不因此損壞制多,及不損餘同梵行者。如是名為「能引義利」。
與此相違,應知說名「引無義利」。
【損惱遍知:有五〈傷悼死亡.邪苦逼己.慳垢所蔽.不知生天道.不知清淨道〉】
云何損惱遍知。
謂有五種現法損惱:凡夫所趣,愚癡所趣,智者所離。
雖實非狂,如狂所作,乃至唯有虛誑稽留,都無增長所有義利。
云何為五。
謂有一類,
傷悼死亡,以無量門,而自煎迫傷淪喪者。
是名「第一現法損惱」。凡夫所趣乃至廣說。
復有一類,
幸有所餘,易活方便,而於衢路大市鄽間,分解支節,疑命殆盡,邪苦逼己,以自存活。
是名「第二現法損惱」。凡夫所趣乃至廣說。
復有一類,
為性慳貪,慳垢所蔽,幸有種種養命資緣,而大艱辛,以自存活。
是名「第三現法損惱」。凡夫所趣乃至廣說。
云何慳垢。謂八慳垢。
一者.宿習慳貪,不串惠施慳垢。
二者.現法上品,顧戀身命慳垢。
三者.於同分友,共住隨轉諸有情所,不串習悲,悲心微劣慳垢。
四者.見田寡德,毀犯正行慳垢。
五者.於諸財物,起難得想慳垢。
六者.三時憂悔慳垢。
七者.於諸財寶,唯見功德,不見過患慳垢。
八者.邪施迴向慳垢。
當知是名「八種慳垢」。
復有一類,
愛樂天趣,求欲生天,不如實知生天道路,斷食投火、墜高巖等,自加逼害。
是名「第四現法損惱」。凡夫所趣乃至廣說。
復有一類,
愛樂清淨,不如實知清淨道路。謂加苦法。而得清淨,以無量門,自為逼害。
是名「第五現法損惱」。凡夫所趣乃至廣說。
如是五種現法逼惱,依毘柰耶勤學苾芻,當正遍知,應速遠離。
【信不信:依戒律勤學苾芻,成就五法〈持戒.正見.軌則.淨命.離諍〉圓滿】
復次,依毘柰耶勤學苾芻,成就五法。
未生信者令其生信;已生信者令倍增長。
云何為五。
一.尸羅圓滿。二.正見圓滿。三.軌則圓滿。
四.淨命圓滿。五.遠離展轉鬪諍圓滿。
尸羅圓滿。
略有十種。如〈聲聞地〉已辯其相。
謂初善受持,不太沈聚,不太浮散,乃至廣說。
正見圓滿。
略有五種。
一者.增益薩迦耶見,及邊執見,已永斷故。
二者.損減撥無邪見,已永斷故。
三者.取見謂諸見取,及戒禁取,已永斷故。
四者.妄計吉祥處見,已永斷故。
五者.妄計非有為有、有為非有,諸顛倒見,已永斷故。
軌則圓滿。
亦有五種。謂或依時務應所作事、或依善品應所作事、或依威儀應所作事。
隨順世間,及毘柰耶所有軌則。廣說應知,如〈聲聞地〉。
淨命圓滿。
亦有五種。謂能遠離矯詐等五起邪命法。如〈聲聞地〉應知其相。
遠離展轉鬪諍圓滿。
略有六種。謂離六種鬪諍根故。
【依六處建立鬪諍根〈不饒益相.樂隱己過.欲愛現行.毀犯增上戒/心/慧行〉】
此中六種鬪諍根者。謂忿恨等,廣說如經。
又依六處,應知建立六鬪諍根。云何六處。
一者.不饒益相。
二者.樂隱己過、憍慢執持。
三者.利養恭敬、欲愛現行。
四者.毀犯增上戒行。
五者.毀犯增上心行。
六者.毀犯增上慧行。
應知依第一處建立第一鬪諍根本,
乃至依第六處建立第六鬪諍根本。
謂有一類補特伽羅,眾所識知,廣從他處,多獲利養。
由是因緣有所毀犯,於所犯罪,樂欲隱藏,不欲令他知己所犯。
有諸苾芻既了知已,對一對二,或對眾多,舉其犯事。
彼由此故,一向憂慼燒惱身心。
又由憍慢所執持故,多生熱惱。勿彼復對他眾人前咎責於我。如是彼人先隱所犯,說名為覆。
又復發起憍慢煩惱。此二合名「樂隱己過、憍慢執持」。
由是建立鬪諍根本。
復有苾芻,
恭敬利養欲愛現行,見有他人多饒財寶,眾所知識具大福祐,則便親附殷重承事。
非愛非敬亦非樂法,專為利養恭敬因緣。
如是思惟「
攝取質直、忍辱柔和,為依止師,我於其處,隨意自在。
彼於我所,多有施為。而我於彼,都無所作」。
如是思惟「
攝取捷慧、愛樂修福,同梵行者,以為助伴。
所有僧事,及其餘事,皆令彼作。
我獨蕭然,自得而住」。
如是或有毀犯禁戒同梵行者,正詰問時,便不分明。假託餘事,而有所說。
如是名為「行矯偽、行誑諂處所」。
由此因緣起諸鬪諍,餘隨所應,當知其相。
【五法不圓滿;令未信者轉增不信;令已信者尋還變革】
與是相違,有五種法。令未信者轉增不信;令已信者尋還變革。
【力等為其後:依戒律勤學苾芻,成就五力〈加行.意樂.開曉.正智.質直〉力】
復次,依毘柰耶勤學苾芻,成就五力。於一切種,等意正行,所有加行。
云何五力。
一.加行力。二.意樂力。三.開曉力。四.正智力。五.質直力。
若有樂學一切身分,於諸學中,正善修學,
又於所學最極恭敬,為自調伏,為般涅槃。如是當知名「加行力」。
若有所犯,由意樂故,速還出離。如是當知名「意樂力」。
若於學處,
時時請問持三藏者「所有自愛諸善男子應所修學」,
亦能開示。如是當知名「開曉力」。
從他聞已,
若於其中,是真是實無倒攝受。
若於其中,偽毘柰耶像似正法,諸惡言說違背法性,如實了知。
雖不至彼,躬申請問所未開曉。而多聞故,於佛世尊所不遮止,亦不開許。
能自思惟,於沙門性,是能隨順、是能違逆。
既了知已,如其所應,能正修行、能正遠離。如是當知名「正智力」。
若信解力,離諸誑諂,無有少分詐妄分別。
非於少分所開許中,增益多分而起現行。
非於多分所開許中,損減少分而起現行。其所現行不增不減,
如是最初自生欣慶,後令自他安樂而住,修行正行,非眩惑他。
如是當知名「質直力」。
【依戒律加行,有情有五〈未出家生煩惱.出家已煩惱盛.於出家生憂悔.邪欲尋求.心慧解脫〉】
復次,依毘柰耶所學加行,應知有五補特伽羅品類差別。
謂有一類補特伽羅,
於善說法毘柰耶中,依出家法,始將發趣。
雖欲發趣仍未出家,便生煩惱,邪欲尋求。
以是緣故遂不出家。
復有一類,
既出家已,煩惱熾盛,故思犯罪。
由是因緣,多諸憂悔,便生煩惱邪欲尋求。
復有一類,
既出家已,於出家法不生喜樂。
於捨所學,將欲發趣及於出家,發生憂悔。
而作是念「非我好作所謂出家」。
彼由二緣發生煩惱邪欲尋求。
復有一類,
既出家已,命難因緣不起故思違越所學,乃至盡命愛樂出家,勤修梵行。
彼非二緣,發生煩惱邪欲尋求。
如是四種補特伽羅是異生類。
復有一類,
謂諸有學,未得解脫,即此為依。於後第一心慧解脫,通達昇進,如實了知。
是名第五補特伽羅。
即此第五,望前第四諸異生類。
由調善可愛有學解脫,於後解脫通達昇進而有差別。
即此當知已見諦迹。
【應正除遣〈發趣.憂悔.邪求〉,應正了知解脫】
此中,前三補特伽羅,如其所應,
於發趣所生、憂悔所生、及俱所生所有煩惱邪欲尋求,應正除遣。
於上解脫,應正了知。
第四唯於後上解脫,應正了知。
若能如是,一切當得平等平等。
【三學有三邪行〈於戒喜足.於定深染.不般涅槃〉】
復次,於三學中,當知略有三種邪行。
謂有一類補特伽羅,
先求涅槃而樂出家。出家已後,為天妙欲愛味所漂。
所受持戒迴向善趣,唯護尸羅,便生喜足。
是名「外結補特伽羅,於增上戒,第一邪行」。
復有一類補特伽羅,
不唯護戒便生喜足,而能趣證上諸世間,隨一靜定。
即於此定深生味染,不進上求聖諦現觀。
是名「內結補特伽羅,於增上心,第二邪行」。
復有一類補特伽羅,
是其有學已見諦迹。由住放逸,於現法中,不般涅槃。
當知是名「於增上慧,第三邪行」。
如是略引,隨順此論,境智相應,調伏宗要,摩怛理迦。
其餘一切,隨此方隅,皆當覺了。
攝事分中 本母事 序辯攝
【摩怛理迦=本母:有〈經、戒律〉本母。此說各各本母的分別及法相】
如是已說〈毘奈耶〉事。
摩怛理迦,云何名為「摩怛理迦」事?
謂若「素怛纜」摩怛理迦、若「毘奈耶」摩怛理迦,總略名一「摩怛理迦」。
雖更無別摩怛理迦,
然為略攝「流轉還滅、雜染清淨、雜說法」故,我今復說「分別法相」摩怛理迦。
【總綱:要由餘釋餘。非即此釋此。於前略序事。自後當廣辯】
嗢拕南曰:
要由餘釋餘。非即此釋此。
於前略序事。自後當廣辯。
【要由餘釋餘.非即此釋此】
若有諸法,應為他說。
要以餘門,先總標舉,復以餘門,後別解釋。若如是者,名順正理。
非即此門,先總標舉,還以此門,後別解釋。
如先總舉「云何有為」後別釋言「所謂五蘊」。若如是者,名順正理。
非先總舉「云何有為」後別釋言「所謂有為」。
如是一切,應隨覺了。
【由二相建立分別〈先略序事.後當廣辯〉】
略由二相,應知建立分別法相摩怛理迦。
一者.先略序事。
二者.即依如是,所略序事,後當廣辯。
【先略序事:〈流轉雜染品.還滅清淨品〉事】
云何名為「先略序事」?
謂略序流轉雜染品事,及以還滅清淨品事。
【流轉雜染品:六識身所依事、所緣事、助伴事】
云何流轉雜染品事?
謂六識身自性,所依所緣、助伴事。
若蘊界處事。若諸緣起處非處事。
若三受事。 (喜、樂、捨)
若三世事。 (已滅是去;未生是未;已生未滅是今)
若四緣事。 (因緣;等無間緣;所緣緣;增上緣)
若諸業事。 (作/不作業.
增長/不增長業...)
若煩惱事。 (九十八結使)
若三界事。謂欲界等。
若十有事。謂欲有色有。無色有。那落迦有。傍生有。鬼有。天有人有。業有中有。
由別離欲,善趣惡趣,招引趣向,有差別故。
若十一識住事。謂四識住與七識住,總合說故。
若九有情居事,如經廣說。 (欲界天,梵眾/光淨天,遍淨/無想天,四無處)
若五趣事。 (地獄、畜生、鬼、人、天)
若四生事。 (卵生.胎生.濕生.化生)
若四入胎事。 (正知而入/不正知住出;正知入住/不正知而出;俱能正知;俱不正知)
若四得自體事。 (自害不他害;他害不自害;自害他害;非自害非他害)
若四食事。 (段食;觸食;意思食;識食)
若四言說事。 (見言說;聞言說;覺言說;知言說)
若四法受事。 (四攝:布施、愛語、利行、同事)
若四顛倒事。 (於無常常倒;於苦樂倒;於不淨淨倒;於無我我倒)
若苦諦事。 (欲/色/無色界苦諦)
若集諦事。 (欲/色/無色界集諦)
如是等類,名為「略序流轉雜染品事」。
【還滅清淨品:】
云何還滅清淨品事?
謂滅諦事。 ()
若道諦事。 ()
若三摩地事。 (於所觀察事,隨彼彼行,審慮所依,心一境性)
若諸智事。 ()
若此所引諸功德事。 ()
若七正法事。 ()
若七正作意觀察事。 (〈了相.勝解.遠離.攝樂.觀察.加行究竟.加行究竟果〉作意)
若三十七菩提分法事。()
若四行迹事。 (苦遲通。苦速通。樂遲通。樂速通)
若四法迹事。 (任持增上戒、世俗正法、增上心/慧勝義正法)
若奢摩他毘鉢舍那事。()
若四修定事。 ()
若三福業事。 (施、戒、修)
若三學事。 (增上戒/心/慧學)
若四沙門果事。 (須陀洹果、斯陀含果、阿那含果、阿羅漢果)
若四證淨事。 (佛、法、僧、戒。如實覺知四聖諦理)
若四聖種事。 ()
若三乘事。 ()
若四門記事。 ()
如是等類。名為「略序還滅清淨品事」。
如是等事,廣辯建立,隨其所應。
如前所說,彼彼地中,及諸攝分,應知其相。
又一切事,以要言之,總有五事:
一者.心事。
二者.心所有法事。
三者.色事。
四者.心不相應行事。
五者.無為事。
【後當廣辯:有四〈異門.體相.釋詞.品類〉差別】
云何「即依如是所略序事後當廣辯」?
謂略由四相廣辯彼事。何等為四。
一.異門差別故。二.體相差別故。三.釋詞差別故。四.品類差別故。
異門、體相、釋詞差別。如〈攝釋分〉應知其相。
【品類差別:〈有無.界地.時分.方所.相續.分位.品分.道理〉】
品類差別復有八種。
一.建立有非有異非異性差別。
二.建立界地差別。
三.建立時分差別。
四.建立方所差別。
五.建立相續差別。
六.建立分位差別。
七.建立品分差別。
八.建立道理差別。
由如是等八種差別,於一切事,品類差別,應隨覺了。
【簡表】
有非有異非異 |
實有 |
色相所詮 |
|
假有 |
聚集.因.果.所行.分位.觀待 |
|
勝義有/非有 |
第四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/相違 |
|
異/不異 |
所因.所依.作用.時分 |
界地 |
|
欲.色.無色界 |
時分 |
|
去.來.今 |
方所 |
|
有色/無色 |
相續 |
|
自.他.根.境 |
分位 |
|
苦.樂.不苦不樂 |
品分 |
|
染.劣.麁.執.色.見.對.為.漏.諍.愛.耽.世.墮 |
道理 |
|
相待.證成.作用.法爾 |
云何建立「有、非有、異、非異性」差別?
謂若略說,有三種有。
一者.實有。二者.假有。三者.勝義有。
云何實有。
謂諸詮表法,有名可得,有事可得。此名「於事無礙而轉」。
非或時轉、或時不轉。當知是名略說實有。
如於色等諸法聚中,建立墉室軍林、草木衣食等相。
此相唯於此聚隨轉;於餘退還。
色等諸相,於一切處皆悉隨轉。
是故此相所詮實有。
當知餘相所詮假有。
又此假有略有六種。
一.聚集假有。二.因假有。 三.果假有。
四.所行假有。五.分位假有。六.觀待假有。
聚集假有者。
謂為隨順世間言說易解了故,
於五蘊等,總相建立,我及有情補特伽羅眾生等想。
此想唯能顯了此聚,是故說名聚集假有。
因假有者。
謂未來世,可生法行。
由未生故,雖非實有,而有其因,當可生故,名因假有。
果假有者。
所謂擇滅。
是道果故,不可說無,然非實有。
唯約已斷一切煩惱,於當來世畢竟不生而假立故。
所行假有者。
謂過去世,已滅諸行,唯作現前,念所行境,是故說名所行假有。
已謝滅故,而非實有。
分位假有者。
謂生等諸心不相應行。如前〈意地〉已標辯釋。
即於諸行,由依前後,有及非有,同類異類,相續分位,假立生等。
非此生等,離諸行外,有真實體,而別可得。
觀待假有者。
謂虛空、非擇滅等。
虛空無為,待諸色趣,而假建立;
若於是處,色趣非有,假說虛空。
非離「色無所顯法」外,別有虛空實體可得;非「無所顯」得名實有。
觀待諸行,不俱生起。
於未來世,不生法中,立非擇滅。
無生所顯,假說為有;非「無生所顯」可說為實有。
云何勝義有。
謂於其中,一切名言、一切施設,皆悉永斷,離諸戲論、離諸分別。
善權方便,說為法性、真如實際、空無我等。
如〈菩薩地〉〈真實義品〉第四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。應知其相。
與上相違。當知非有。
又由四種「別無別」故。應知建立異不異性。
一.由所因,別無別故。
二.由所依,別無別故。
三.由作用,別無別故。
四.由時分,別無別故。
若所因等,
諸法異相差別可得,此異於餘。
若無異相差別可得,此前及後,與現無異。
時分別者。謂一切行唯剎那住。即此自體還望自體,說為不異。過剎那後,說名為異。
由彼為種而此得生。說為所因。
若由眼等及大種等為依而轉。說名所依。
若一切行別別功能。說名作用。
如是名為建立第一有非有異非異性品類差別。
云何建立界地差別。
謂欲.色.無色三界差別。
言欲界者。
謂下從無間,上超他化至魔羅宮。
其中諸行,皆因欲界煩惱所生。
於其三世,與彼煩惱為所依止、彼品麁重之所隨縛,為彼所繫。
又欲界中,一切煩惱全未離欲,非定地攝。
色無色界,一切煩惱一分離欲,定地所攝。
餘煩惱相,如前應知。
言色界者。謂四靜慮,并靜慮中間,有十七地。
無色界者。謂空處等,四無色地。
云何建立時分差別。
謂於過去世,有無間已滅。有隣近已滅。有久遠已滅。
於未來世,有無間將生。有隣近當生。有久遠當生。
於現在世,有剎那現在。有眾同分現在。有相續未滅現在。
云何建立方所差別。
謂有色諸法據處所故。得有遠近方所差別。
無色諸法由無色故。無據處所。
若依色法而得生起,即於其處說有方所。此由轉相故,非據處所故。
有色諸法具由二種。
云何建立相續差別。
當知相續略有四種。
自他根境,有差別故,立四相續。
一.自身相續。二.他身相續。三.諸根相續。四.境界相續。
二是假建立。二是真實義。
云何建立分位差別。
謂苦分位、樂分位、不苦不樂分位。
即是能順三受諸法。
【品分差別:〈染.劣.麁.執.色.見.對.為.漏.諍.愛.耽.世.墮〉】
云何建立品分差別。
當知建立,所治/能治,二品差別。
謂染/不染法。下劣/勝妙法。麁/細法。執受/非執受法。有色/無色法。
有見/無見法。有對/無對法。有為/無為法。有漏/無漏法。有諍/無諍法。
有愛味/無愛味法。依耽嗜/依出離法。世間/出世間法。墮攝/非墮攝法。
【染法差別由五〈三受雜染.遍受煩惱.遍受非愛.結生相續.遍障善法〉】
當知此中,由五因緣建立染法。
一者.於三受中,如其所應為雜染故。
二者.能遍攝受,諸煩惱品麁重性故。
三者.能遍攝受,現法當來非愛果故。
四者.能遍連結,生相續故。
五者.能遍障礙,一切善法,及於所知障智生故。
由是因緣,名為染法。
與是相違,應當了知「不染法」相。此不染法略有二種。謂善、無記。
【劣勝差別由勝義道理,或相待故】
由臭爛不淨及煩惱不淨,故名不淨。
由於此中,諸所有受皆悉是苦,故名為苦。
由無常性,故名不堅。
若由如是勝義道理,
性是不淨、性是其苦、性是不堅,其性鄙穢名為下劣。
超過於此應知勝妙。
又相待故下劣勝妙二相差別。
謂待色界欲界是劣;待無色界色界是劣;若待涅槃三界皆劣。
如是等類,應當了知。
【麁細差別有三〈微著、淨穢、勢用〉】
微著差別故、淨穢差別故、勢用差別故,應知建立色趣麁細。
軟等品類有差別故,應知建立無色諸法所有麁細。
又有色法無色法,由世俗勝義諦理,易了難了故,應知麁細二種差別。
微謂極微聚;著謂所餘聚。
淨謂中有上地色聚;穢謂餘有下地色聚。
言勢用者。謂若是處有地大等勢用增強,雖與餘聚其物量等,而能勝餘。
麁顯可得。
軟等品類有差別者。謂樂等諸受、信等諸法,有「軟中上」品類差別。
【執受差別:心心所,隨色轉,同安危】
執受法者。謂諸色法,為心心所之所執持。由託彼故,心心所轉,安危事同。
同安危者。
由心心所任持力故,其色不斷不壞不爛。
即由如是所執受色,或時衰損、或時攝益。其心心所亦隨損益。
與此相違,名非執受。
【餘差別:〈色.見.對.為.漏.諍.愛.耽.世.墮〉】
言有色者。謂能據方所。
言無色者。謂不據方所。此約所緣,領納流轉,施設建立。
言有見者。謂若諸色,堪為眼識及所依等,示在此彼,明了現前。與此相違,名為無見。
言有對者。謂若諸色,能礙他見、礙他往來。與此相違,名為無對。
言有為者。謂有生滅繫屬因緣。與此相違,應知無為。
言有漏者。謂若諸法諸漏所生、諸漏麁重之所隨縛。諸漏相應、諸漏所緣。
能生諸漏於去來今,為漏依止。與此相違,應知無漏。
能與當來生等眾苦為生因故、於現法中有罪性故,名為有諍。與此相違,名為無諍。
內門自體愛染隨故,名有愛味。與此相違,名無愛味。
外門境界愛著隨故,名依耽嗜。與此相違。名依出離。
若法有漏、有諍、有愛味、依耽嗜,如是一切名為世間。
若能治此,依世俗諦所起俗智,及所引法,亦名世間。與此相違,名出世間。
若諸世間,名墮攝法。墮有情器欲色無色世間攝故。
若出世間,非墮攝法。不墮前說世間攝故。
【道理差別:〈相待.證成.作用.法爾〉道理】
云何建立道理差別?
謂四道理。一.相待道理。二.證成道理。三.作用道理。四.法爾道理。
如是道理差別分別。如〈聲聞地〉應知其相。
如是八種品類差別,及前所說「異門體相釋詞」差別。
應知如前廣略所序,一切事中,能正廣辯。無過此辯。
【總綱:初聚相攝等。其次成就等。自性等因等。後廣說地等】
復次,嗢拕南曰:
初聚相攝等。其次成就等。
自性等因等。後廣說地等。
【初聚:九法聚〈善/不善/無記.見/修所斷.無斷.邪性定.正性定.不定〉涵義一切法】
有九法聚,攝一切法。何等為九。
一.善法聚。 二.不善法聚。 三.無記法聚。
四.見所斷法聚。五.修所斷法聚。六.無斷法聚。
七.邪性定法聚。八.正性定法聚。九.不定法聚。
善等法聚。廣如〈意地〉已辯其相。
見所斷法聚者。謂一切見:若依見等貪瞋癡慢、若惡趣業、若於諸諦猶豫疑等。
修所斷法聚者。謂餘一切所應斷法。
無斷法聚者。謂無漏法。
邪性定法聚者。謂無間業及斷善根。
正性定法聚者。謂學無學所有諸法。
不定法聚者。謂餘非學非無學法。
【相攝:諸法自性相攝,他性相應】
應知此中,
所有諸法自性相攝,他性相應。
或有一類補特伽羅,成就善法及無記法、非不善法。謂諸聖者,已離欲貪及此異生,除種子法。
或有一類補特伽羅,成就不善及無記法、非諸善法。謂斷善根,補特伽羅,除種子法。
無有成就善不善法非無記法、或唯不善、或唯無記,而可得者。
善 |
不善 |
無記 |
|
成 |
非 |
成 |
諸聖者 |
非 |
成 |
成 |
斷善根 |
成 |
|
非 |
無 |
|
成 |
非 |
無 |
|
唯 |
|
無 |
|
|
唯 |
無 |
【其次成就等:諸法如其所應,若得若捨】
又於此中,
應知諸法如其所應,若得若捨。
謂有一類。
由受所受故、或捨所受故、或邪推求故、或正推求故、
或轉形故、或法爾故、或離欲故、或加行故、或退失故、
或得果故、或死生故。
而有得捨。
如別解脫律儀等法。由受彼故得;由捨彼故捨。
若諸善法,由邪推求故捨;由正推求故得。
由轉形故,捨苾芻律儀、或苾芻尼律儀。隨得其一,二形生故,一切永捨。
由法爾故,世間壞時,能入法爾所得靜慮。
由離欲故,能得上地所有善法。
由加行故,能發依彼所引功德,令現在前。
由退失故,還得先時諸下劣法。
由得果故,捨諸世法,得出世法、及後明淨世間善法。
由死生故,
若生下時,獲於生得善及不善無記諸法。
若生上時,唯得善法及無記法。
諸有所捨,如其所應亦隨覺了,無有相違。
【諸行本質:〈剎那行還與剎那.無可永斷.欻然起〉】
諸心心所而共相應及與相攝。即此剎那行,還與此剎那。
又無一切生死諸行可永斷法。
又無諸行,先未曾生,欻然令起。
【自性等因等:〈行無停住.無二自性.無一時相應.非一法二用.行依他轉.非自所緣.非自為因〉】
又一切行,皆剎那生,生剎那後,必無停住。諸行一生一住一滅。
又一切法,一一自性,無有第二自性可得。
又定無有同類二法一時相應。即由第二自性無故。
又非一法,有乖異相,二種作用。
又一切行,依於他轉而不自依。
又非「自性與自性俱」,亦不隨轉。
又非「即此一剎那心,與此剎那心為所緣」。
又非「即此剎那自性,與此剎那自性為因」,
亦非「後生為前生因」,
亦非「同類為異類因」。如「不善望善;善望不善」而作無記異熟果因。
【後廣說地等:初諸地諸依...後遍知究竟】
【總綱:初諸地諸依。次諦智加行。三摩地根道。對治行修習。
有漏無漏法。諸果諸因緣。立補特伽羅。後遍知究竟。 】
廣說地等。
嗢拕南曰:
初諸地諸依。次諦智加行。三摩地根道。對治行修習。
有漏無漏法。諸果諸因緣。立補特伽羅。後遍知究竟。
【諸地:有九〈資糧.方便.觀行.見.修.有學.無學.聖者.異生〉地 】
有九種地。何等為九。
一.資糧地。二.方便地。三.觀行地。四.見地。五.修地。
六.有學地。七.無學地。八.聖者地。九.異生地。
先應積集出世資糧。
次為盡漏勤修方便。
次修隨順決擇分時,正觀諸諦。
次能證入正性離生。
次後漸證四沙門果。
此中前三,是有學地。其第四果,是無學地。
證離生已,一切世間,漸昇進道,名為修地。
即總攝見,學無學地,名聖者地。
此餘一切,名異生地。謂若未修加行、若已修加行、若已離欲,一切異生。
【簡表】
聖者地: |
有學地: |
資糧地.方便地.觀行地 |
|
無學地: |
見地.修地 |
異生地: |
未修/已修.離欲 |
|
【諸依:能盡諸漏〈未至定.初禪.中間.二三四禪.空/識/少處定〉】
復有九依,能盡諸漏。何等為九。
謂未至定、若初靜慮、靜慮中間。
餘三靜慮、及三無色,
除第一有。
未至定 |
初禪 |
中間 |
二禪 |
三禪 |
四禪 |
空處定 |
識處定 |
少處定 |
非想非非想處定 |
【諦智/加行:四諦能盡惑.十智覺一切.加行〈欲證離生.為得上果.為進離欲.為欲轉根.為引功德〉】
復有四聖諦,能為盡淨惑所。
復有十智,能覺一切所知境界。
謂法智、類智、若世俗智、若他心智、若苦等智、盡無生智。
此廣分別如〈聲聞地〉。
又瑜伽師,有五加行。
一.為欲證入正性離生。二.為得上果。三.為進離欲。
四.為欲轉根。五.為引功德。
【三摩地/根:〈空.無願.無相〉三摩地。〈未知欲知.已知.具知〉根】
復有瑜伽三三摩地。
一.空三摩地。二.無願三摩地。三.無相三摩地。
復有三種一切行向住果者根。
一.未知欲知根,是行預流果向者根。
二.已知根,是預流果已上乃至行阿羅漢果向者根。
三.具知根,是住阿羅漢果者根。
【道:有九〈世間.出世.加行.無間.解脫.勝進.下/中/上品〉道】
復有九道。云何為九。
一.世間道。二.出世道。三.加行道。
四.無間道。五.解脫道。六.勝進道。
七.下品道。八.中品道。九.上品道。
世間道者。謂由此故,能證世間諸煩惱斷、或不證斷。能往善趣、或往惡趣。
出世道者。謂由此故,能證究竟諸煩惱斷。
加行道者。謂為斷惑,勤修加行。
無間道者。謂正斷惑。
解脫道者。謂斷無間,心得解脫。
勝進道者。謂從此後,發勝加行。
下品道者。謂能對治上品煩惱。
中品道者。謂能對治中品煩惱。
上品道者。謂能對治下品煩惱。
【對治:有四〈厭壞.斷滅.任持.遠分〉對治】
復有四種對治。
一.厭壞對治。二.斷滅對治。三.任持對治。四.遠分對治。
【行:十六行〈無常苦空無我.因集生緣.滅靜妙離.道如行出〉】
復有十六行相。
謂觀諸諦為無常等,如前已辯。
【修習:有八】
復有八種修習,
如是對治、如是行相、如是修習。
如前〈定地〉及〈聲聞地〉應觀其相。
【有漏無漏法:攝一切法】
復有二品,攝一切法。 一.有漏法。二.無漏法。
此二法如前應知已辯。
【諸果:有五〈異熟.等流.離繫.士用.增上〉果】
復有五果。
一.異熟果。二.等流果。三.離繫果。四.士用果。五.增上果。
【諸因:有十〈隨說.觀待.牽引.攝受.生起.引發.定異.同事.相違.不相違〉因】
復有十因。
一.隨說因。二.觀待因。三.牽引因。四.攝受因。五.生起因。
六.引發因。七.定異因。八.同事因。九.相違因。十.不相違因。
【緣:有四〈因.等無間.所緣.增上〉緣】
復有四緣。 一.因緣。二.等無間緣。三.所緣緣。四.增上緣。
如是一切果因及緣,如〈菩薩地〉等已辯其相。
【立補特伽羅:七眾生、六行者、八果位】
復有七種補特伽羅。謂隨信行等。
復有六種阿羅漢。謂退法等。
復有八種補特伽羅。謂行四向及住四果建立。應知如〈聲聞地〉。
(〈聲聞地第十三第二瑜伽處之一〉:補特伽羅品類差別有二十八種)
【遍知:有六〈定/不定地有漏諦.無漏有/無為諦.順上/下分結〉遍智】
復有六種遍智。
一者.不定地有漏諦遍智。二者.定地有漏諦遍智。
三者.無漏無為諦遍智。 四者.無漏有為諦遍智。
五者.順下分結遍智。 六者.順上分結遍智。
【究竟:有二〈智.斷〉】
復有二種究竟。
一者.智究竟。二者.斷究竟。
智究竟者。謂盡無生智。自斯已後,為斷煩惱,無復應知。
斷究竟者。謂遍究竟諸煩惱斷。由彼斷故,圓滿究竟,證心解脫,及慧解脫。
【略說境智相應本母所有宗要】
如是略引,隨順此論,境智相應,摩怛理迦,所有宗要。
其餘一切,隨此方隅,皆當覺了。
遍行一切,摩怛理迦。如〈攝釋分〉應知其相。
如來法教,數無限量。何能窮到無邊彼岸?
隨此方隅、隨此引發、隨此義趣。諸聰慧者於餘一切,應正尋思、應正覺了。
瑜伽師地論卷第一百
大唐貞觀廿二年五月十五日於長安弘福寺翻經院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
弘福寺沙門知仁筆受 弘福寺沙門靈雋筆受
大總持寺沙門道觀筆受 瑤臺寺沙門道卓筆受
清禪寺沙門明覺筆受 大總持寺沙門辨機證文
簡州福眾寺沙門靖邁證文 蒲州普救寺沙門行友證文
普光寺沙門道智證文 汴洲真諦寺沙門玄忠證文
弘福寺沙門明𤀹正字 大總持寺沙門玄應正字
弘福寺沙門玄謨證梵語 弘福寺沙門文□證義
蒲州栖巖寺沙門神泰證義 廓州法講寺沙門道深證義
寶昌寺沙門法祥證義 羅漢寺沙門慧貴證義
寶澄寺沙門明琰證義 大總持寺沙門道洪證義
慈恩寺沙門玄奘譯
銀青光祿大夫行太子左庶子高陽縣開國男臣許敬宗監閱
大唐內常侍輕車都尉菩薩戒弟子觀自在敬寫西域新翻經論。
願畢此餘生道心不退。庶以流通未聞之所。
竊以佛日西沈正法云謝。慧流東漸象教方傳。
希世之符奧義宣於具葉。非常之寶至賾登於龍宮。
挹其沖源截暴河而遐逝。其玄間出朽宅而長驅。
玄奘法師
釋門之龍象、振旦之鶖鷺。
逾䓗耑勵,學齎梵文,而旋止殺青。
甫就永事,流通土方,生涯多幸,預聞正法,植田或爽,稟質不全。
今罄茲寸祿,繕斯奧旨,片言隻字,貝經心目。
親蒙口決,庶無乖殊,以斯福祉
奉福太宗文皇帝、即御皇帝、王公卿士、六姻親族。
凡厥黎庶,及跋行啄息平等董修,乘此勝基,方升正覺。
天長十年歲次癸丑七月十八日願主佛師妙廣
No comments:
Post a Comment